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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9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表时间:2018-09-30 15:01: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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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9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宁人社字〔201891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现就工商联提出的关于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适度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国家和自治区对社会保险费率调整有明确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明确规定: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各地不得自行调整企业缴费比例。各地要按照人社部发〔201636号要求,认真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调整工作,不得自行扩大降低缴费比例范围或提高降低幅度,已经出台相关政策的要立即纠正。

为减轻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负担,近年来,我区陆续制定了相关政策:一是跟进国家统一部署,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从2016512019430,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从2017112019430,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为1%,三年期间可为企业减负12亿元左右。今年我们将按照国家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通知精神,拟将工伤保险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二是对经营困难但不停产、不裁员的企业,在保障职工权益的前提下,允许缓缴不超过一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内对辞退、退休、转移的员工进行欠费剥离结算,不影响职工正常办理退休;缓缴期限内不收取困难企业滞纳金,职工正常享受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力保障了困难企业职工的社保待遇,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压力。

二、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增长机制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主要综合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保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最低工资调整一般不会过多关注劳动生产率相关因素,因此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并不会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进行对标。

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和合法利益,也有利于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目前我区已建立了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自1995年首次发布最低工资标准以来,已12次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我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最近时间是2017101日。调整后,一类区标准为1660元,二类区标准为1560元,三类区标准为1480元。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目前我厅已基本完成了我区最低工资调整评估工作,争取在明年再次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76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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