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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4-12-20 16:36:20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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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监罚字〔2024〕第2号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经查实,你单位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违法延长35名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  址: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40号  邮编:750001

联系人:郑俊波  田 磊  联系电话:0951-5099279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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