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经查实,你单位2025年3月至5月存在违法延长12名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 址: 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40号 邮编:750001
联系人: 杨作鹏 田 磊 联系电话:0951-5099279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闭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7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