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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5-08-13 09:39:13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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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你单位2025年3月至5月存在违法延长12名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  址: 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40号     邮编:750001

联系人: 杨作鹏  田 磊       联系电话:0951-5099279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海东路38号    政策咨询电话:0951-12333    网站维护电话:0951-5099324     邮编:7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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