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无障碍浏览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5-08-19 15:08:19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字体:

宁人社监罚字〔2025〕第7号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制油分公司:

经查实,你单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比例的行为(劳务派遣员工超比例人数为414人),我厅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完全改正(劳务派遣员工超比例人数降为234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之规定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基准细化表>(2023版)的通知》第41项之细化标准“涉及人数超过200人在300人以下的,按每涉及1人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现决定对你单位按照每人7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1638000元(壹佰陆拾叁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宁夏银行西城支行

户    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

账    号:101010188900016675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海东路38号    政策咨询电话:0951-12333    网站维护电话:0951-5099324     邮编:750001
宁ICP备10000951号-3     网站标识码:6400000011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7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