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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6-06-11 14:22:22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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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监罚字〔2026〕第1号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麦垛山煤矿:

经查实,你单位于2025年1月、2025年9月分别存在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2025年1月涉及65人,2025年9月涉及69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之规定,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基准细化表>(2023版)的通知》第7项之细化标准“涉及人数占职工人数(涉及人数占比5.3%)不足10%的,按每涉及1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按照每人153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伍拾柒元整(10557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宁夏银行西城支行

户    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

账    号:101010188900016675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将向你单位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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