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地质专业技术职称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道德素养和能力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地质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nxrcb5099082@163.com
(二)信函: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40号,邮编:750001),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话及传真:0951-5099008 5099256(传真)
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1月2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地质专业技术
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地质专业技术人员的道德素养和能力水平,建设高素质地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含遥感地质)、水工环(含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物化探(含土地质量调查评价、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地质实验(含岩矿鉴定、岩矿分析、物性测试、选冶)、探矿工程、地质测绘等岗位上从事勘查、调查、评价、设计、施工、技术开发、应用和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
第三条 地质专业技术职称名称分为: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要求及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地质事业,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工作;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条件
(一)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本专业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评审确认;
4.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评审直接确认。
(二)能力业绩条件
1.专业工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作为技术人员,有参与中、小型项目全过程的经历并能较好地完成任务;
(2)能参与本专业的单项工程或专业技术方法的设计、实施和报告编写,按期完成任务;
(3)在本单位的技术工作中能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
(4)能够协助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或单项工程技术方法的设计、施工和实施;
(5)工作善于创新,从实际出发,能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经验。
2.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之一:
(1)参与了本单位的项目,在技术岗位上能完成任务,并参与编写过专项成果报告;
(2)曾担任过一般项目或专项技术负责人,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3)作为技术人员参与编写过专题研究、专项技术报告或小型项目技术报告。
第六条 申报工程师的要求及条件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并聘任在助理工程师岗位工作4年以上;
2.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重点院校、重点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的,经考核评审直接确认;
3.本专业在职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评审直接确认。
(二)能力业绩条件
1. 在助理工程师任期内,专业工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作为技术骨干,具有参与区域性或大型项目的全过程,或主持过中、小型项目全过程的经历并能较好地完成任务;
(2)能独立承担本专业的单项工程或专项技术方法项目的设计、实施和报告编写,按期完成任务,成绩优良者;
(3)在本单位的技术工作中能独立负责和解决较大技术难题,在推广科技项目的实施中取得一定成绩;
(4)能够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或单项工程、技术方法的施工、设计和实施;
(5)工作善于创新,从实际出发,能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经验;
(6)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1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2.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参与了厅(局)级以上项目,在技术岗位上出色完成任务,并参与编写过专项成果报告不少于2份;
(2)曾担任过一般项目或专题(专项)技术负责人不少于2年,并圆满完成任务;
(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编写过专题研究、专项技术的报告或小型项目的报告2份以上,均一次验收或达到良级标准;
(4)主编的报告或所取得的成果至少有1份被同行专家评定为有创新或达省(部)级先进水平,或获省(部)级科技(找矿、勘查、工程类)奖;
(5)提出的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及有关安全技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技术管理方面的措施建议,经采纳后取得实际效果。
第七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的要求及条件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并聘任在工程师岗位工作5年以上;
2.本专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评审直接确认。
(二)能力业绩条件
1.在工程师任期内,其专业工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中的2条:
(1)具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省(部)级及厅(局)级重点勘查、调查、评价项目或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和成果报告编写过程的经历,并能较好地完成任务。
(2)在指导和组织重大勘查、调查、评价项目和大、中型施工项目的设计和实施中,能够解决复杂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3)在重大科学研究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并取得较好成果。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编写或制定本行业规章制度、实施条例、管理规范、中长期规划或技术标准。
(5)作为厅(局)级以上项目负责人全面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6)有参与评审、鉴定重点项目的经历和能力。
2.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或第2至第11条中的2条以上:
(1) 主持过1项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2项省部级及以上重大技术项目,并获得以下奖励之一的主要完成者:
①获省(部)级找矿、勘查、调查、评价优秀工程奖和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局)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②担任过大型工程勘查、调查、评价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经主管部门评定为优秀级,或获省(部)级以上优秀勘查、调查、评价奖;
③获省(部)级以上QC小组活动优秀奖(前3名获奖人员)。
(2)主持完成大型或复杂项目中专项技术工作的可行性论证、设计或成果报告不少于1份,作为重要人员参与编制厅(局)级及以上勘查、调查、评价、科研、可行性论证报告或专题报告不少于2份,其中主持完成的设计、报告不少于1份,经主管部门验收达到良级以上;
(3)主持过大型岩土工程施工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并经主管部门评定为优良级;
(4)担任过单孔深度1000米及以上钻探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经主管部门评定质量为优良;
(5)承担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局)级重点项目,经主管部门评审鉴定通过;
(6)承担省(部)以上项目,其科研成果、技术革新获国家专利,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7)主持完成1项市(厅、局)级以上重点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主管部门评审鉴定通过;
(8)主持完成1项或承担完成2项市(厅、局)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并通过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9)获得本行业国家专利或负责主持开发、推广的科技成果在生产技术中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10)发现新矿种、新矿物、新的含矿层位、新的矿床类型或发现并提交地方重要矿种普查报告,并经市(厅)级以上部门评审鉴定;
(11)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际性或全国性专题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过专著、译著一部。
第八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的要求及条件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
本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并聘任在高级工程师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
(二)能力业绩条件
1.在高级工程师任期内,其专业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中的2条:
(1)具有主持省(部)级及厅(局)级重点勘查、调查、评价项目或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和成果报告编写过程的经历,并能较好地完成任务;
(2)在指导和组织重大勘查、调查、评价项目和大、中型施工项目的设计和实施中,能够解决复杂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3)在重大科学研究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并取得较好成果;
(4)主持编写或制定本行业规章制度、实施条例、管理规范、中长期规划或技术标准;
(5)作为厅(局)级以上项目负责人全面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6)有评审、鉴定重点项目的经历和能力。
2.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主持过1项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2项省部级及以上重大技术项目,并获得以下奖励之一的主要完成者:
①获得国家科技成果奖;获省(部)级找矿、勘查、调查、评价优秀工程奖和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前2名,或2项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的前3名;或市(厅、局)级科学技术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
②担任过2项以上大型工程勘查、调查、评价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经主管部门评定为优秀级,或获省(部)级以上优秀勘查、调查、评价奖;
③获省(部)级以上QC小组活动优秀奖(前2名获奖人员);
④获得本行业国家发明专利4项,应用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⑤发现新矿种、新矿物、新的含矿层位、新的矿床类型或发现并提交地方重要矿种普查报告,并经市(厅)级以上部门评审鉴定。
(2)主持完成2项以上大型或复杂项目中专项技术工作的可行性论证、设计或成果报告不少于1份,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编制厅(局)级及以上勘查、调查、评价、科研、可行性论证报告或专题报告不少于2份,其中主持完成的设计、报告不少于1份,经主管部门验收,达到良级以上;
(3)主持过2项以上大型岩土工程施工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并经主管部门评定为优良级;
(4)担任过2项以上单孔深度1000米及以上钻探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经主管部门评定质量为优良;
(5)承担完成2项省(部)级或3项市(厅、局)级重点项目,经主管部门评审鉴定通过;
(6)主持完成2项市(厅、局)级以上重点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主管部门评审鉴定通过;
(7)主持完成2项或承担完成3项市(厅、局)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并通过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8)主持完成2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3.专业工作论文著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权威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1篇以上,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学术质量的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2)公开出版具有个人独创内容或能代表个人工作实绩和创新成果的本专业专著、译著一部(10万字以上);
(3)主持编写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3项以上,并在全区范围内正式公布实施。
第九条 转(兼)评申报条件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从事专业发生变动的,在新单位新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申报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职称;转评后满1年方可申报新的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转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申报条件
(一)职称认定
军队专业技术干部(含自主择业)转业到地方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原在部队已取得职称的,凭转业报到通知书、部队职称命令或部队确认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结果的通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表以及执业资格证书等资料,由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进行认定。
(二)申报条件
1.原在部队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退役后,在现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及以上,经现单位考核为合格以上,符合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可比照第六条转(兼)评申报条件进行申报。
2.原在部队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或专业技术职称无法认定,在现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及以上经考核为合格以上,3年内申报评审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基础职称的限制,比照用人单位同等条件,按破格条件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政策规定必须参加国家考试取得资格的系列或专业除外)。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对任现职以来有3年年度考核为优秀者且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的,可根据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破格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
(一)获得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奖(找矿、勘查、调查、评价)的主要贡献者;
(二)承担省(部)以上项目做出显著成绩或科研成果、技术革新获国家专利,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三)直接主持过中型工程、科研、设计、规划、试验、产品研制、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的技术业务工作,获得良好的成果和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并得到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四)本人参加省级以上1项科研、推广、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科研项目建议书的起草,经批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或有正式出版本专业有关的专著5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 对在本职工作岗位做出突出贡献,工作能力业绩显著,凡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宁人社发〔2018〕80号)中相关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由本专业2名聘任为正高级职称且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专家实名举荐或宁夏工程系列地质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组评审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破格程序按照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一)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党纪、政纪“严重警告”、“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仿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违纪受到查处)的,延期5年申报。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