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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土地管理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11-27 18:04:0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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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道德素养和能力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土地管理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nxrcb5099082@163.com

(二)信函: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40号,邮编:750001),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话及传真:0951-5099008   5099256(传真)


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1月2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系列土地管理专业技术

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土地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道德素养和能力水平,建设高素质土地管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土地管理专业(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评价、土地价格评估与监测、土地整治、不动产登记、土地技术咨询与服务、自然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研发与维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

第三条土地管理专业技术职称名称分为: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要求及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自然资源管理事业,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工作;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申报助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条件

(一)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本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评审确认;

4.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评审直接确认。

(二)能力业绩条件

1.能够了解和掌握本专业基本的技术方法和业务操作流程,能够起草或撰写小型项目或简单的技术方案、调查报告、技术小结。

2.能在上一职级人员的指导下,承担并较好地完成某些环节的专业工作任务,搞好专业工作总结。

第六条申报工程师的要求及条件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并聘任在助理工程师岗位工作4年以上;

2.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重点院校、重点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的,经考核评审直接确认;

3.本专业在职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评审直接确认。

(二)能力业绩条件

1.专业技术工作方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自治区(部)级土地科技、工程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厅(市)级土地科技、工程项目;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县级以上重大土地科研或为国土资源提供技术支持的业务项目的方案编制与实施及成果报告;

3)参与开发县级土地管理应用信息系统;

4)能独立承担本专业的单项工程或专项技术方法的设计、实施和报告编写,按期完成任务,成绩优良者;

5)参与编制或审定过省(部)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参与编写或制定本行业规章制度、实施条例、管理规范或技术标准;参与县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编写;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土地管理相关专业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推广等工作,包括定制推广、开发项目的技术方案,参加过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工作实施和总结报告编写的全过程。

2.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县(市、区)级三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得者;或县(市、区)级以上业务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2)厅(局)级优秀成果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主持或参与过2个以上本专业的科研、技术项目或政策性调研课题,并通过评审或验收;

4)参与土地管理相关专业技术规程、规范或标准的编制,并颁布实施;

5)参与1个以上土地管理相关专业地方性法规、规章或2个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并颁布实施;

6)参与编写过县级以上项目实施标准或实施细则;

7)公开出版译著、专著;

8)在公开发表的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或在省行业学会交流论文2篇以上。

第七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的要求及条件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并聘任在工程师岗位工作5年以上;

2.本专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评审直接确认。

(二)能力业绩条件

1.在工程师任期内,其专业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前3名)参与自治区(部)级或主持厅(市)级重大土地科研或为国土资源提供技术支持的业务项目(包括土地利用规划、耕地保护、地籍管理、土地技术咨询与服务、土地价格评估与监测、土地评价土地整治、不动产登记、土地执法等业务方面)的方案编制与实施及成果报告编写过程的经历,并能较好地完成任务;

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前3名)参与完成县级以上重大土地科研或为国土资源提供技术支持的业务项目(包括土地利用规划、耕地保护、地籍管理、土地技术咨询与服务、土地调查与监测、土地评价、土地整治、土地执法等业务方面)的方案编制与实施及成果报告2项以上;或在指导和组织重大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和实施过程中,能够解决复杂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在重大科研项目中,取得较好成果并担任主要负责人;

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前3名)参与开发土地管理应用信息系统2项以上;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前3名)参与编写或制定本行业规章制度、实施条例、管理规范或技术标准;

5)参与编制或审定过自治区(部)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6)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前3名)参与过2项以上土地管理相关专业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推广等工作,包括定制推广、开发项目的技术方案,参加过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工作实施和总结报告编写的全过程;

7)具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的能力。

2.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或第2至第7条中的2条:

1)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成果奖、工程勘察奖的主要完成人;或厅(局)级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2项(排名第1)(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2)主持县级以上土地调查、土地评价、土地规划、土地整治、土地信息化、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科研、技术项目或政策性调研课题,并通过评审或验收。调研成果已被转化利用,经主管部门评定为优秀;

3)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土地管理相关专业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等的编制,并颁布实施;主持或作为主要编写者,完成土地管理相关专业2个以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3个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并颁布实施;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前3名)参与完成大型、中型项目专项技术工作的设计报告不少于1份;作为重要人员参与编制县级以上专题科研报告或专项任务报告不少于3份,其中主持完成的设计、报告不少于2份,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达良好以上标准;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5个以上土地管理相关的工程项目,并通过验收;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的2个以上的科技项目获得厅(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确认,并在土地调查、土地规划、土地整治、土地信息化、不动产登记等领域得到推广应用,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6)编制、修订国家、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经主管部门审定并采用;

7)在公开发表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际性或全国性专题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译著、专著一部。

第八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的要求及条件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

本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并聘任在高级工程师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

(二)能力业绩条件

1.在高级工程师任期内,其专业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中的2条:

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前3名)参与自治区(部)级或主持厅(市)级重大土地科研或为国土资源提供技术支持的业务项目(包括土地利用规划、耕地保护、地籍管理、土地技术咨询与服务、土地价格评估与监测、土地评价土地整治、土地执法等业务方面)的方案编制与实施及成果报告编写过程的经历,并能较好地完成任务;

2)主持完成县级以上重大土地科研或为国土资源提供技术支持的业务项目(包括土地利用规划、耕地保护、地籍管理、土地技术咨询与服务、土地调查与监测、土地评价、土地整治、土地执法等业务方面)的方案编制与实施及成果报告2项以上。或在指导和组织重大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和实施过程中,能够解决复杂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在重大科研项目中,取得较好成果并担任主要负责人;

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前3名)参与开发土地管理应用信息系统2项以上;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前3名)参与编写或制定本行业规章制度、实施条例、管理规范或技术标准;

5)参与编制或审定过自治区(部)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6)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前3名)参与过2项以上土地管理及自然资源相关专业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推广等工作,包括定制推广、开发项目的技术方案,参加过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工作实施和总结报告编写的全过程;

7)具有指导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的能力。

2.业绩与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获得国家或自治区、(部)级(含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科学技术奖、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厅(局)级(宁夏土地学会)科技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自治区(部)级或主持厅(市)重大土地科研或为国土资源提供技术支持的业务项目(包括土地利用规划、耕地保护、地籍管理、土地技术咨询与服务、土地价格评估与监测、土地评价土地整治、不动产登记、土地执法等业务方面)的方案编制与实施及成果报告编写过程的经历,并能较好地完成任务;

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前3名)参与过1项以上土地管理相关专业技术项目实施全过程,并主持或组织完成项目技术方案、工作细则、技术报告编写;

4)参与过3个以上土地管理相关专业的政策性调研课题,并承担了课题相应章节的编写;  

5)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前3名)参与过1项以上土地管理相关专业的新技术、新方法推广等工作,包括制定推广、开发项目的技术方案,参加过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工作实施和总结报告编写的全过程;  

6)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过土地管理相关专业技术规程、规范、制度、实施条例、管理规范或技术标准;

7)主持或作为主要编写者,完成土地管理相关专业1个以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2个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并颁布实施;

8)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6个以上土地管理相关的工程项目,并通过验收;

9)有参与评审、鉴定重点项目的经历和能力。

3.专业工作论文著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权威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1篇以上,或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学术质量的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2公开出版具有个人独创内容或能代表个人工作实绩和创新成果的本专业专著、译著一部(10万字以上);

3)主持编写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3项以上,并在全区范围内正式公布实施。

第九条转(兼)评申报条件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从事专业发生变动的,在新单位新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申报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职称;转评后满1年方可申报新的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转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十条军队转业干部申报条件

(一)职称认定

军队专业技术干部(含自主择业)转业到地方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原在部队已取得职称的,凭转业报到通知书、部队职称命令或部队确认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结果的通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表以及执业资格证书等资料,由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进行认定。

(二)申报条件

1.原在部队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退役后,在现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及以上,经现单位考核为合格以上,符合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比照第六条转(兼)评申报条件进行申报。

2.原在部队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或专业技术职称无法认定,在现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及以上,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的,3年内申报评审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可不受基础职称的限制,比照用人单位同等条件,按破格条件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政策规定必须参加国家考试取得资格的系列或专业除外)。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对任现职以来有3年年度考核为优秀且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或第(二)至第(四)条中2条的,可根据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破格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

(一)获得省、市(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奖项主要完成人;或厅级科技奖(含宁夏土地学会)二等奖以上的前2名;或获得县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奖项主要完成人;

(二)编写市级以上技术培训教材、讲义、科普读物技术资料2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主持管理市级以上重大土地管理新技术推广应用、攻关项目或重大科研课题的主要技术工作;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要求3万字以上);

(三)县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科技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入选市级“人才培养工程”人选;市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单项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

(四)获得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1项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十二条对在本职工作岗位做出突出贡献,工作能力业绩显著,凡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宁人社发〔2018〕80号)中相关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由本专业2名聘任为正高级职称且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专家实名举荐或宁夏工程系列土地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组评审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破格程序按照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延期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一)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党纪、政纪严重警告”、“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仿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违纪受到查处)的,延期5年申报

第十四条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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