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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 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1-14 09:48:14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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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区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区职称评审专家管理,提升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纳入我区各级各类职称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职称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自治区人社厅负责政策制定、工作指导及高级职称评委会专家库审核管理。各市、县(区)人社部门负责自治区授予权相应层级专家库审核备案。各组织评审单位按照人社部门授权评审的系列(专业)建立相应级别专家库,负责做好专家征集遴选、抽取使用、培训考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遴选 


    第四条 申请职称评审专家应当具备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二)具有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工作经验,具备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地区本领域本专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能胜任职称评审工作需要,按要求参加职称评审会议,正确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第五条 遴选工作程序
    (一)申请。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或行业协会(学会)推荐,经单位同意后填报相关信息,报相关组织评审单位。
    (二)初核。组织评审单位对申请人员进行初核,择优确定人选,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
    (三)审核。各级人社部门对报来的人选组织专业性核查,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组织评审单位。
    (四)聘用。各级组织评审单位将人社部门审核同意的人员,组织签订聘任协议,颁发聘任书。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实行专家库管理。各级组织评审单位将遴选专家统一建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高级专家库人数一般不少于50人,中级专家库人数一般不少于40人,初级专家库人数一般不少于30人。专家库人数达不到下限要求的,报经同级人社部门同意后可适当调整。
    高级职称评审会专家应当具备正高级职称;单独组建的副高级职称评审会专家应当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其中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人数一般不少于1/3;中级职称评审会专家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数一般不得少于2/3;初级评审会专家应当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专家库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统筹规划,专家来源要打破系统、地区和单位限制,综合考虑专家的专业、年龄以及地区(单位)分布等因素。按专业组建的专家库中,同部门、同单位专家一般不超过1/3。
    第七条 实行聘期管理。专家每届聘期3年。届满将组织考评,考评合格的可续聘。考评不合格或因身体原因、岗位调动等原因难以继续履行评审职责的,应予以解聘。
    第八条 建立评价档案。每次评审工作完成后,组织评审单位须依据专家参加评审情况,填写《专家履职情况评价表》(附件2),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不胜任职称评审工作的专家,组织评审单位应予以解聘。
    第九条 建立培训机制。各市、县(区)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职称评审工作需要,适时组织专家进行培训,学习掌握职称改革动向,熟悉职称评审业务。评审专家参加培训时间,可计入年度继续教育公需课或专业课学时。
    第十条 评审专家所在单位应对专家参加职称评审工作给予必要支持。各级评审单位组织专家参加职称评审,按照有关规定应支付专家劳务费用。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邀参加职称评审,接受评审业务培训;
    (二)对有关评审制度、政策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三)了解评审人员具体情况,查阅与评审有关的材料;
    (四)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五)作为评委参加评审会议过程中,独立行使投票表决权;
    (六)按规定领取专家评审、咨询等劳务费;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职称评审工作,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二)如在评审活动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督人员反映情况;
    (三)积极参加职称工作咨询、研讨、论证活动,对评审条件、评审方式等建言献策;
    (四)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所在评审服务机构;
    (五)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回避制度。在参加评审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予回避:
    (一)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与申报人员存在利益关系;
    (三)与申报人员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四)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因素。
    第十四条 在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遵守公正、公平原则,不得打人情分,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
    (二)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故意泄露专家身份,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
    (三)遵守回避制度;
    (四)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申报人员或收受财物、礼品;
    (五)不得以职称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职称评审工作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通过欺骗、隐瞒等手段获取专家资格的,由人社部门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向所在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六条 对评审专家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取消专家资格,对因此而导致评审结果失真的予以纠正。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组织评审单位对专家处理结果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人社部门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适时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人社部门、自主评审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单位职称评审专家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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