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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发表时间:2026-03-25 14:25:25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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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职业(技工)院校,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为精准化、高质量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我厅结合实际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各市、县(区)和各相关部门(单位、院校)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4月2日前,通过传真、电子邮箱的方式书面反馈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人:卢鹏举

联系电话:0951-5099011  0951-5099119 (传真)

邮    箱:nxrstzynljsc@163.com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发挥培训补贴资金效益,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依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9号)和《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3〕8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的大中型企业培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的由政府给予资金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政府补贴培训”)。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是指政府对劳动者在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的各项补贴,一般包括培训补贴、评价补贴、生活费补贴。

第三条 政府补贴培训坚持“跟着产业走、朝着就业去、围着增收转”,引导劳动者增长职业技能,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

第四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全区职业技能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的统筹协调、综合管理,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培训政策,对培训实施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区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市、县(区)就业部门做好创业培训工作。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补贴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培训机构征集与管理

第五条 依法取得《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且年检合格的培训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的大中型企业培训中心等,可申请成为承接政府补贴培训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可承接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第六条 定点培训机构按照“谁管理、谁征集、谁负责”的原则按年度进行征集、确定,一般应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按程序确定下一年度定点培训机构,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一)自治区本级审批(备案)的培训机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征集、审核。

(二)市、县(区)审批(备案)的培训机构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征集、审核。以地级市为单位汇总公示上报。

(三)创业培训机构由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负责征集、审核。

各级征集、审核结果均需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复核、备案并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申请成为定点机构的,应当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确定为技能培养载体相关文件;

(二)申请培训职业(工种)及等级;

(三)培训计划或方案(含课时计划、理论与实操课时比、培训方式、培训效果评价方式);

(四)培训教师资格(录入“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系统”的师资名册);

(五)场地设备设施等证明材料;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成为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培训中心的,根据企业注册行政区划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备,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培训中心备案表、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培训计划或方案(含课时计划、理论与实操课时比、培训方式、培训效果评价方式);

(三)培训教师资格(录入“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系统”的师资名册);

(四)场地设备设施等证明材料;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应与负责政府补贴培训工作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协议书》。协议由具体承担培训工作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年度培训政策,结合实际制定,且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协议事项;

(二)协议期限;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协议参考文本见附件1)。

第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严格履行协议,主动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严格按照核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和实效。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协议,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未经报备擅自改变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师资队伍等协议内容的;

(三)在培训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

(四)发生虚假宣传招生、安全生产、教材违规、意识形态等问题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

(五)在上年度年检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六)存在培训项目外包、转包行为的;

(七)有投诉举报被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

(八)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需要强制解除或终止协议的;

(九)应当解除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承接政府补贴培训的过程管理、抽查检查,对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积极提供政策宣传、工作指导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定点培训机构在协议履行期间,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形暂缓拨付、不予拨付全部或部分补贴资金,对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全部或部分予以追回。协议终止或被解除的,不得申报新的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对于已开展的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第三章  补贴培训范围与培训类型

第十三条 享受政府补贴培训的人员应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培训意愿和就业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五类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统称五类人员)。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企业新录用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五类人员;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

创业(网络创业)培训人员范围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规定列入培训范围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以下人员不得享受政府补贴培训: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第十五条 政府补贴培训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企业职工培训。坚持产业导向,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培训主体作用,突出高技能人才培训、产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制培训、岗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在岗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和数字技能培训。

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

(二)五类人员培训。坚持技能培训“跟着产业走、朝着就业去、围着增收转”,面向有劳动能力、有培训意愿的五类人员,强化就业技能培训、实际操作技能训练、职业素质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等。

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自治区确定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的,可按规定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三)创业(网络创业)培训。坚持创新导向,对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五类人员开展培训。组织准备创业和创业初期的人员参加创业意识、创办企业和网络创业培训。已经创业的人员参加改善企业和扩大企业的培训。

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自治区确定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四)项目制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按规定对国家重大改革和自治区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同时统筹就业补助资金以外相关资金,聚焦新业态、新职业(工种),加大闽宁、粤宁等东西部技能人才协作力度,开展项目制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按自治区确定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五)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的其他培训类型,按自治区确定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第四章  培训实施与补贴流程

第十六条  政府补贴培训坚持“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原则,培训补贴实行实名制管理,统一录入“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系统”,并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开班申报。培训申报主体在开班前须向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班期审核。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在开班前进行开班审核,审核通过的,定点培训机构按照教学计划开展培训。

(三)过程监管。培训过程应使用“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一体化系统”进行考勤打卡,并通过实地抽查、质量监控、效果评价措施加强培训过程监管。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人员可申请培训补贴、评价补贴、生活费补贴。

(一)培训补贴。培训结业考试通过者或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向培训项目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班期补贴申请,审核合格的,培训补贴应在2个月内按照规定程序兑付。

(二)评价补贴。对通过初次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

(三)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生活费 (含交通费,下同)补贴。

符合条件人员每人累计最多可享受3次政府补贴培训;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申领补贴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职工培训。企业申请补贴需要提供相关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同)、培训计划、培训取证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或个人权益记录单复印件。如果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还需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和委托协议。

(二)五类人员培训。培训机构申请补贴需要提供培训对象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培训机构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含中职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下同)及符合条件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

(三)项目制培训。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协议、授课教师信息、授课视频、图片资料。

(四)创业(网络创业)培训。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培训活动档案和效果档案资料。

(五)评价补贴。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

(六)生活费补贴。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相关部门协查)。

培训机构实现参培人员培训期间每日人脸识别、指纹识别打卡并提供打卡记录的电子考勤记录,可不再提供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由培训机构归档备查。

第十九条 补贴通过以下方式兑付。

(一)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评价补贴、生活费补贴资金,原则上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由符合政策补贴对象在一年内(即领取证书后一年内,若培训与取证跨年的则以取证时间为准;若兑付补贴时身份发生变化的则以培训时的身份为准)持相关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及取得证书到社保缴纳地、户口所在地或工作地的就业部门申领补贴(票额高于补贴标准的按照标准补贴、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也可通过线上“我的宁夏”APP上传资料申领补贴。企业职工申领补贴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验社保。

(二)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评价)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评价)机构的银行账户。其中,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培训补贴至企业;企业委托有培训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开展培训的,培训补贴至受委托培训单位,参训人员不得再以个人名义领取其他培训补贴。

第二十条 补贴培训、评价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及国家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金中列支,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

鼓励和支持市、县(区)政府自筹资金开展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使用其他资金开展培训的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第五章  培训监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补贴培训的监管,监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培训资质情况。包括开展政府补贴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教师资格、协议签订、培训范围和标准等情况。

(二)培训开展情况。包括招收学员、教学计划实施、教学管理、培训秩序及质量效果等情况。

(三)补贴发放情况。包括享受补贴人员资格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等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统筹全区政府补贴培训监管工作,指导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二)规划建设政府补贴培训管理信息系统;

(三)协调解决自治区范围内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核查处理自治区范围内反映集中、性质恶劣的举报投诉以及重大违规行为;

(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补贴培训的监管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落实自治区和本市政府补贴培训政策,建立市级监管制度;

(二)统筹全市政府补贴培训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三)做好政府补贴培训情况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包括教学管理、教师资格、教学计划和大纲、培训教材和相关资料、场地、设备设施、受训人员课堂纪律、学员出勤、培训方式等);

(四)管理及存档市本级政府补贴培训班期相关资料;

(五)做好政府补贴培训资金使用效果、培训质量评估;

(六)协调解决本市范围内监管工作中重大问题;

(七)核查处理本市范围内反映集中、性质恶劣的举报投诉以及重大违规行为;

(八)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

(九)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补贴培训的监管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落实自治区和市、县(区)政府补贴培训政策,建立县(区)级监管制度;

(二)做好政府补贴培训情况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包括教学管理、教师资格、教学计划和大纲、培训教材和相关资料、场地、设备设施、受训人员课堂纪律、学员出勤、培训方式等);

(三)管理及存档政府补贴培训班期相关资料;

(四)做好政府补贴培训资金使用效果、培训质量评估;

(五)核查处理本县(区)范围内政府补贴培训举报投诉等;

(六)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

(七)自治区、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采取日常检查、按比例抽查抽测、专项检查、委托第三方核查、社会监督、质量评估等方式,对政府补贴培训开展情况实施监管。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完善制度、强化措施,提高培训质量,确保资金安全。

(一)日常检查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就业中心(局)组织实施,采取问询、听课、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定点培训机构培训情况现场检查。日常检查应当覆盖本行政区域内全部补贴培训班期。

(二)按比例抽查抽测由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中心(局)确定和实施,抽查范围为全市补贴培训班期。

(三)专项检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

(四)开展日常检查、按比例抽查抽测,应成立不少于2人的检查组,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及比例,检查结果应及时公开。

(五)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处理应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每半年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本区域内政府补贴培训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可通过多种方式,对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就业中心(局)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可根据工作需要专题听取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补贴培训实施情况汇报。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政府补贴培训相关管理规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采取约谈机构负责人、下达整改函、情况通报、解除补贴培训协议、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方式处理。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约谈机构负责人,培训机构应当在被约谈后立即进行整改:

(一)班期培训人数超过规定上限或出勤率不足80%的;

(二)学员考勤签到表、学员培训协议书、教案资料不完整或填写不规范的;

(三)擅自变更申报授课教师的;

(四)通过利诱等方式违规招收学员的;

(五)经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整改函,培训机构应当在收到整改函后立即进行整改:

(一)未按教学计划开展培训的;

(二)使用未申报授课教师的;

(三)未在协议场所开展培训或擅自变更培训场所的;

(四)未提供培训、考核视频录像资料的;

(五)对日常检查抽查、举报投诉查处拒不配合的;

(六)经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情况通报,培训机构应立即停止补贴培训项目并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下一年度不得申报定点培训机构: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机构质量评估的;

(二)未落实相关安全规定,培训场所及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当年累计不合格班期占全部培训班期比例超过20%的;

(四)当年累计2次以上被约谈培训机构负责人且整改不到位的;

(五)当年累计2次以上被下达整改函且整改不到位的;

(六)当年累计2次以上被情况通报的;

(七)经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解除政府补贴培训协议,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一)违规合作开展政府补贴培训、存在培训项目外包或转包行为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

(三)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法定代表人刑事犯罪的;

(四)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发生重大培训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的;

(七)经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培训监管工作中,存在下列履行职责不到位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视情节进行工作约谈、情况通报或依法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一)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不到位或不及时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日常检查的;

(三)未按要求留存培训班期档案资料或档案资料管理混乱的;

(四)未认真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质量评估或评估结果不客观公正的; 

(五)对举报投诉不认真核查处理或举报投诉经查实问题较多的;

(六)对培训机构违规行为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七)其他监管不到位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培训机构在未完成整改期间不得开展政府补贴培训,在整改完成后1个月内向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整改报告。对认定违规的人员或班期不予补贴,已经发放的补贴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追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培训机构进行违规处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培训机构涉嫌违规问题直接开展调查,并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补贴培训监管中存在不履职尽责,或者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区域职业技能培训细化操作流程;自治区就业与创业服务局可根据实际制定创业培训有关流程。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底。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变更,以国家最新政策规则为准。


附件:1.承接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协议书

      2.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培训中心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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