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2021-0125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时间 2021-05-12 发文字号 宁人社规字〔2021〕10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鼓励和充分调动全区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群众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类群众文化单位(包括文化馆、群众艺术馆、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心、文化站、文化宫、职工俱乐部、青少年宫、文化活动中心等)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专职从事群众文化研究,组织群众开展各种文化活动,向群众传播文化艺术知识、技能,辅导群众进行业余创作、创新,对群众文化工作进行专业技术管理、指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保护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群众文化专业主要有音乐、舞蹈、曲艺、戏剧、美术、书法、摄影、文学、理论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专业。

第四条  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助理馆员(初级)、馆员(中级)、副研究馆员(副高级)、研究馆员(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热爱群众文化事业,努力钻研业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开拓创新精神,积极为我区群众文化工作贡献力量;

(三)继续教育学时须达到国家及自治区的规定;

(四)身心健康,具备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任期内的各项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或近5个工作年度内考核须在合格以上等次;

第六条  申报助理馆员的条件和要求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业务工作5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业务工作3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业务工作1年以上。

(二)专业能力业绩条件:

1.了解本专业基础知识,基本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了解全区群众文化活动的水平、现状;

2.参加自治区级政府文化部门举办的群众文化活动1次,或市级文化部门举办的群众文化活动2次,或县级文化部门举办的群众文化活动3次,或至少参与的1项非遗项目申报成功成为县级以上非遗保护项目。

第七条  申报馆员的条件和要求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取得并聘任在助理馆员岗位上从事业务工作5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在助理馆员岗位上从事业务工作4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业务工作2年以上,或引进的重点院校、重点学科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后,单位可推荐参评。

(二)专业能力业绩条件:

具有本专业一定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本专业全区群众文化活动的水平、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在某一学科领域或专业技艺方面有一定的特长或有较高的组织、指导水平。

1.专业工作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条:

(1)参与组织或作为专业骨干策划、组织、实施的县级以上大型活动3项(次)以上,并得到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社会效果良好;

(2)具有对参加县级以上活动的重点作品进行修改、提高的能力,经其修改的参赛作品3件以上,其中获奖作品1件以上;参加地级市以上活动的,经其修改的参赛作品1件以上;

(3)主持调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项,撰写项目申报书1项,组织或策划县级以上非遗展示、展演1次。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申报人员组织或策划同级别以上非遗展示、展演1次。

2.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的3条以上(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2条以上):

(1)独立创作(含导演、表演、展览、播出、发表)或作为主要创作人员在自治区级以上活动中获一等奖1次(限前5名);地级市以上活动中获一等奖2次(限前3名)或二等奖3次(限前3名);

(2)获得市(厅)级成果奖三等奖以上(三等奖限前5名);

(3)在CN期刊、ISBN书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

(4)主持组织的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获地级市以上组织奖1次,或县级以上组织奖2次以上;

(5)在公开刊物发表文艺作品3篇以上;或在公开刊物发表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4件以上;或入选地级市以上展览4件以上(以上作品需独创独著);

(6)撰写的专业报告或法规性文件,如: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实施报告(方案)、群众文化状况调研报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等,被地级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采纳1篇以上(需提供批文、获奖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7)主持调查发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县级以上非遗名录1次。

第八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的条件和要求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在馆员岗位上从事业务工作5年以上;

2.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入职后经考核合格,用人单位可推荐参评。

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可降至中专,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并聘任在馆员岗位上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系统掌握国内群众文化活动水平、现状、发展趋势和基本规律,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和研究成果,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对所涉及的主要专业理论有比较深入的研究,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对所从事群众文化活动的基本规律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并对某一专业领域有较深的造诣,具有带动、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性操作的能力。

(三)专业工作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1条以上):

1.能够独立承担、组织实施地级市以上具有导向性、示范性的文化活动3次,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申报人员能够独立承担、组织实施县级以上文化活动5次,并得到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2.作为本专业技术骨干,具有对参加自治区级以上活动的作品进行修改、提高的能力,其辅导的获奖作品2件以上;

3.独立或作为主要培训辅导人员,在承担本级以上培训辅导任务中,主讲专业课3次以上,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4.主持调查、发现、整理、跟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项,撰写项目申报书1项,组织策划自治区级以上(含政府国际文化交流)非遗展示、展演3次。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织策划市以上非遗展示、展演3次。

(四)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4条以上(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3条以上),其中1-3条须符合1条:

1.独立创作(含导演、表演、展览、播出、发表)或作为主要创作人员在全国性活动中获二等奖1次以上,或自治区一等奖2次以上,或自治区二等奖3次以上。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申报人员获地级市一等奖2次以上(节目类奖项取各门类奖项前2名);

2.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

3.获市(厅)政府部门颁发的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一等奖限前7名、二等奖限前5名);

4.获全国辅导奖或全国组织奖1次;或自治区辅导奖或自治区组织奖2次;或地级市辅导奖或地级市组织奖3次;

5.出版有ISBN书号的群众文化专业著作1部以上(其中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或有ISBN书号的个人专业作品集1部以上;

6.在具有CN刊号期刊、ISBN书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CN期刊上发表);

7.撰写的专业报告或法规性文件,如: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实施报告(方案)、群众文化状况调研报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等,被地级市以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采纳1篇以上(需提供批文、获奖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8.独立在公开刊物、国家级媒体、新媒体发表文艺作品5篇以上;或独立在公开刊物发表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7件以上;或独立创作的作品入选地级市以上展览10件以上;

9.主持调查发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地级市以上非遗名录1次(项)。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申报人员主持调查发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县级以上非遗名录2次(项)。

第九条  申报研究馆员的条件和要求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在副研究馆员岗位上从事业务工作5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有深入的研究,系统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全面掌握国内外群众文化活动的水平、现状和发展趋势;

3.对所涉及的群众文化活动的基本规律有深入的研究,并在某一专业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具有带动、培养、指导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性操作的能力。

(三)专业工作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1条以上):

1.能够独立策划、组织、实施自治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具有导向性、示范性的活动2次以上,或地级市以上活动3次以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并得到同级主管部门认可;

2.作为专业骨干,具有对参加自治区级以上活动的作品进行修改(指导)、提高的能力,其辅导的作品3件以上获奖;

3.独立或作为主要培训辅导人员,在承担地级市以上活动的培训辅导任务中,主要授课5次以上,并被同行专家认可;

4.主持调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项,撰写项目申报书2项,组织策划地级市级以上非遗展示、展演4次。

(四)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4条以上(县级及以下群文专业技术人员具备3条以上),其中第1-5条须符合2条(县级及以下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符合1条)。

1.独立创作(含导演、表演、展览、播出、发表)或作为第一主创作人员,在全国性活动中获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自治区一等奖3次;

2.主持完成自治区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3、主持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研究课题2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研究课题3项;

4.获自治区政府颁发的成果奖三等奖以上(三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前5名、一等奖限前3名);

5.独立出版有ISBN书号的群众文化专业著作1部(15万字以上),或独立出版有ISBN书号的文艺(专业)作品集1部以上;

6.独立在具有CN刊号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7.撰写的专业报告或法规性文件,如: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实施报告(方案)、群众文化状况调研报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等,被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采纳2篇以上(需提供批文、获奖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8.独立在公开刊物、国家级媒体、新媒体发表文艺作品7篇以上,或独立在公开刊物发表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10件以上;或独立创作的作品入选地级市以上展览10件以上;

9.获全国辅导奖或全国组织奖1次以上;或自治区辅导奖或自治区组织奖3次以上;

10.主持调查发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国家非遗名录1次,或列入自治区级非遗名录2次。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十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含继续深造回宁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宁人社发〔2018〕80号),经本专业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知名专家推荐,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一)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党纪、政务“严重警告”“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研究工作中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违纪受到查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延期5年申报。

第十二条  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必须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的专业理论知识、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均指申报人聘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业绩。

第十三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  本条件所称“文艺作品集”,申报副研究馆员要求小戏、小品、曲艺作品不少于5件,文艺作品集不少于70页,书法、美术、摄影作品集不少于50页;申报研究馆员要求小戏、小品、曲艺作品不少于10件,文艺作品集不少于100页,书法、美术、摄影作品集不少于70页。

第十五条  本条件所提及的论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工作总结、经验介绍、通讯报道和文摘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

第十六条  本条件所提及的媒体是指国家级、自治区级政府主办的电台、电视台媒体;新媒体是指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主办的新媒体平台。

第十七条  本条件所指获奖均指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政府业务指导部门颁发的证书。同一课题的成果奖励、项目、著作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指地级市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如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完成指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须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结项通知书、鉴定证书原件等相关材料。

自治区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展研究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指地级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评奖管理办法评选的成果奖励。成果的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第十九条  “专业工作能力”条件要求申报人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本条件中“主持”是指担任文化艺术活动的项目负责人、艺术总监、执行总导演等;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的责任人、第一执笔人。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群众文化专业初、中、高级职称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评审委员会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重点评价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如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重大贡献或有创新、突破,经专家论证,达到相应职称水平的,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成果、证书和论文发表时间等,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群众文化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发〔2010〕309号)同时废止。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要求,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图文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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