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000012/2024-00014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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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时间 | 2024-10-08 | 发文字号 | 宁人社规字〔2024〕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技工院校管理工作,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对以下文件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院校设立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3〕1号)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技工院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吊销办学资格或责令停止办学: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营利性技工院校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非营利性技工院校被民政部门注销、事业单位被机构编制部门撤销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
二、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评估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3〕4号)第十四条修改为:
对不认真整改或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技工院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视情给予调减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等处理;不符合《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调整至相应的办学层次;对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三、本文自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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