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000012/2025-00002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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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时间 | 2025-02-11 | 发文字号 | 宁人社规字〔2025〕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社保局:
现将《宁夏社会保障卡申领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社会保障卡申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社会保障卡申领、使用和管理,保障持卡人安全、规范、便利用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民生服务基础性载体,具有社会保障、交通出行、金融应用功能,在政务服务、文化体验、旅游观光、医疗健康等领域一卡通用。
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保卡和宁夏融合码。
电子社保卡是社会保障卡的线上形态,与实体社会保障卡功能相通,由全国社会保障卡服务平台统一签发、统一认证、统一管理。
宁夏融合码是社会保障卡的线上形态,与实体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保卡功能相通,通过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系统统一签发、统一认证、统一管理,在宁夏行政区域内可联机和脱机使用。
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保卡执行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遵循一人一卡、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基本原则。
实体社会保障卡交通出行应用功能执行交通部门标准,在全国通用。
实体社会保障卡融合集成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启用、挂失、解挂、补领、换领、应用、注销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在宁夏生活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人员)和工作的外国人(以下简称申领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领和使用社会保障卡。
实体社会保障卡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需更换新卡。
第五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全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服务工作。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制发、应用推广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启用、挂失、解挂、补换、注销、登记、安全管理、状态查询、信息变更和信息反馈等业务,同时承担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的密码解锁、重置、修改等业务。
社会保障卡联名发卡银行负责社会保障卡金融应用功能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办理社会保障卡金融应用功能的激活、挂失、解挂及金融账户密码修改和注销等业务。社会保障卡联名发卡银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领与启用
第六条 申领实体社会保障卡可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或联名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线下办理,也可以通过各类线上服务渠道申领。
第七条 线下申领实体社会保障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国公民
1.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代理申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社会保障卡;
3.不能共享公安部门户籍照片信息的,需提供申领人标准证件照电子文件;
4.未满七周岁的儿童可以不提供标准证件照电子文件,社会保障卡卡面照片区域空置。
(二)港澳台居民
1.申领人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
2.申领人的标准证件照电子文件。
(三)外国人
1.申领人的永久居留证或护照等;
2.申领人的标准证件照电子文件。
第八条 申领人通过“我的宁夏”APP等线上服务渠道完成信息采集核验后,可线上申领实体社会保障卡,实体社会保障卡邮寄送达申领人。
第九条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申领实体社会保障卡时同步开通社会保障、交通出行应用功能, 金融应用功能启用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联名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在联名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申领的实体社会保障卡,同步开通社会保障、交通出行以及金融应用功能。
线上申领的实体社会保障卡,在收到实体社会保障卡后可通过“我的宁夏”APP等线上服务渠道自助开通社会保障、交通出行应用功能,金融应用功能启用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联名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
第十条 实体社会保障卡设有社会保障应用密码和金融应用密码,社会保障应用密码的解锁、重置和修改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金融应用密码管理遵循社会保障卡联名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首次申领实体社会保障卡或实体社会保障卡期满换卡时不收取工本费,其他补(换)领实体社会保障卡需收取工本费。
城乡低保对象、残疾人、退役军人、高层次人才、有来华工作许可的外籍人员等群体免收实体社会保障卡工本费。
第十二条 首次申领实体社会保障卡或实体社会保障卡期满换卡时,申领人可自主选择联名发卡银行。
第十三条 电子社保卡和宁夏融合码由申领人在“我的宁夏”APP等线上服务渠道按照操作流程进行申领。
第三章 挂失与解挂
第十四条 实体社会保障卡丢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的个人权益损害和金融账户资金风险由持卡人承担。
办理实体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交通出行应用功能挂失的,持卡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或联名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线下办理;也可以通过各类线上服务渠道办理。实体社会保障卡金融应用功能挂失按照联名发卡银行规定执行。
挂失后实体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交通出行应用功能停止使用,电子社保卡和宁夏融合码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后,在未办理补领申请手续前,实体社会保障卡找回的可办理解挂手续,原卡恢复正常使用。
办理实体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交通出行应用功能解挂的,持卡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实体社会保障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或联名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线下办理;也可以通过各类线上服务渠道办理。实体社会保障卡金融应用功能解挂按照联名发卡银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补领与换领
第十六条 持卡人实体社会保障卡丢失的,应当及时补领,挂失程序按照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应当换领实体社会保障卡:
(一)实体社会保障卡不能在读卡设备上正常读写的;
(二)实体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
(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等卡面信息变更的;
(四)因个人用卡需求主动申请换领的;
(五)持卡人变更联名发卡银行的;
(六)其他情形需要换领实体社会保障卡的。
第十八条 补(换)领实体社会保障卡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或联名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线下办理(所需材料按照第七条执行),也可以通过各类线上服务渠道办理。
补(换)领实体社会保障卡的,原卡自新卡启用之时同时注销。
第五章 功能与应用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主要有读卡、展码、扫码、线上授权等使用方式,可以在下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情形中一卡通用:
(一)作为身份凭证办理各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享受各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
(二)自助查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权益信息;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各类个人缴费和待遇领取;
(四)工伤医疗(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费用结算;
(五)享受高层次人才服务;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广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居民服务“一卡通”,居民服务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逐步在下列政务和公共服务领域一卡通用:
(一)政务服务一卡通。社会保障卡作为人民群众实现线上线下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和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身份凭证,办理政务服务业务,享受政府公共服务,查询个人权益信息;政府公共服务领域个人缴费和待遇领取;惠民惠农补贴、政府人才津贴及其他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领取;民政补贴、残疾人补贴等资金领取。
(二)交通出行一卡通。持社会保障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办理实体社会保障卡交通圈存充值;为在校学生、高龄老人、残疾人士、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免申请、免材料、免跑腿、免年检”宁夏融合码交通出行用码便利。
(三)文化体验一卡通。持社会保障卡进入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等各类文化场所的有效身份凭证应用,凭社会保障卡办理图书借阅等。
(四)旅游观光一卡通。持社会保障卡购票入园、闸机验票、景区消费、特殊群体身份识别等,实现线上线下应用。
(五)医疗健康一卡通。持社会保障卡挂号就诊、住院登记、查询打印等医疗健康服务。
(六)国家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务服务、智慧城市服务、社会便民服务等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情形。
推进区域协作省区内社会保障卡跨省通用、一卡多用,线上线下场景融合发展。
第六章 注销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因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原因终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的,应当注销实体社会保障卡。
持卡人或代理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实体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交通出行应用功能注销手续。金融应用功能注销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联名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原卡由联名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回收。
第二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信息核查比对,发现持卡人死亡的注销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应用功能,并向相关部门、联名发卡银行反馈有关情况,由相关部门、联名发卡银行按照风险防控规则进行处置。
实体社会保障卡注销后,电子社保卡和宁夏融合码同步终止使用。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不得买卖、伪造、变造社会保障卡,不得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因被收监服刑、失踪等原因中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业务经办机构应当在办理中止业务手续时,同步中止其社会保障卡中除自助查询、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外的其他社会保障、交通出行应用功能。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实体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及时修改社会保障卡初始密码。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对持卡人采取强制措施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扣押社会保障卡。
第八章 投诉处置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遇到以下情形的,可实名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拨打宁夏政务服务热线12345进行投诉或建议。
(一)未按本办法办理相应业务事项的;
(二)存在不合理收费的;
(三)发现出租、出借、买卖、伪造、变造、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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