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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人员技能晋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05-27 09:44:5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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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办发〔2019〕67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部门(单位)人事处,中央驻宁单位人力资源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8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晋级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勤人员。
    二、考核等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有关规定,考核等级依次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三、申报条件
   (一)工勤岗位人员试用期满,可申报初级工考核。
   (二)工作年限满10年,并在本工种初级工岗位聘用满5年,可申报中级工考核。
   (三)工作年限满20年,并在本工种中级工岗位聘用满5年,可申报高级工考核。
   (四)工作年限满25年,并在本工种高级工岗位聘用满5年,可申报技师考评。
   (五)工作年限满30年,并在本工种技师岗位聘用满5年,可申报高级技师考评。
    四、考核内容
    技能晋级考核包括理论知识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两个部分。技师、高级技师考核须进行答辩。理论知识考核主要包括职业道德、专业理论知识、安全生产知识等内容。操作技能主要考核实际操作能力。
    五、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人员技能晋级考核登记表》(简称晋级考核登记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审核上报。采取归口管理、逐级申报的办法,即:申报人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汇总报人社部门。县(区)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区)人社局,县(区)人社局审核汇总报地级市人社局;地级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地级市人社局;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驻宁单位)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人社厅。
    六、组织实施
    按照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市、县(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晋级考核工作由五市人社局组织实施;自治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驻宁单位)工勤人员晋级考核工作由自治区人社厅组织实施;部分职业(工种)人数少且当地没有设鉴定所(站)的,由各地市报自治区人社厅统一组织实施。
    七、考核认定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内的职业(工种)仍按现行职业技能鉴定方式进行,经鉴定合格后,发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目录以外的职业(工种)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方式进行,经考核合格后,由组织实施考核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自治区统一印制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上述证书均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人员技能晋级、岗位聘用、工资兑现的依据。
    八、其他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人员技能晋级培训、考核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职业能力建设处:张艳丽   5099012    
    自治区鉴定指导中心:海  龙   5099086(传真)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人员技能晋级考核登记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9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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