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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3-17 10:44:43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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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

为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规范运行,保障就业政策落地见效,根据《就业促进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就业创业政策精神,结合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规范运行,保障就业政策落实,根据《就业促进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国家、自治区促进就业创业有关政策以及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等,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使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坚持预防为先、过程管控、事后监管、客观公正,对本级及下级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规定,规范受理、审核、审批、支付流程,统一审核要件、标准、要求,加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核实。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分权制衡机制。对资金使用要全程记实,实现受理、审核、审批、拨付全程留痕可追溯。加强对工作人员政策、业务、财务、风险防控等培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  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二)补贴政策清单、办理指南的制定、公开情况;

(三)补贴资金受理、审核、拨付情况,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情况;

(四)资金管理制度、监管措施、内控机制等建立落实情况;

(五)资金支出绩效、结余等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和工作需要,制定监管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将监管的主要内容纳入方案之中,注重流程审核、执行财务制度、落实资金效果等工作事项,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各地要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按照分级监管、责任明晰、多方并举、突出重点的原则,采取自查互查、联合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抽查等方式,对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管核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每年不定期开展就业补助资金监管核查,监管核查的比重不低于上年度全区资金支出总额的5%。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每半年对所辖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监管进行核查,监管核查的比重不低于上年度本地区资金支出额的10%。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每季度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监管进行核查,监管核查的比重不低于上年度本地区资金支出总额的15%。

第八条  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监管核查,在开展自查互查、联合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抽查时,至少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监管核查应听取被监管核查单位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介绍,对被监管核查单位报送的文件、凭证、报表、账簿等资料以及通过信息系统调取的数据进行检查、分析、核对,必要时可向获得补贴资金的政策对象调查。

第九条  监管核查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对今后管理和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意见和建议。原则上在监管核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针对监管核查中发现的各种流程不规范、财务制度执行不到位、补助资金使用效果不理想、补助资金支出进度缓慢等问题,做出客观评估,并如实向上级人社、财政部门反映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  监督核查工作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工作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不得随意或有意泄露工作中获得的相关数据、表册、凭证等情况,违法违纪及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在接受监管核查时及时完整提供相关文件、台账、资料。严禁伪造、篡改、擅自销毁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相关资料。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有关资料的,监管核查组织单位可按照程序先行登记封存。

第十二条  对在监管核查中发现的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报告,依法依规查处。对证明繁琐、流程复杂、办理时限过长的,应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就业补助资金使用中的失误错误,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坚持依纪依法、容纠并举,对已经尽职尽责、未谋取私利的,按程序甄别、审核后,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  对监管核查中发现的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要责令退回资金。涉及数额较大或不退回资金的相关单位、机构及个人,由人社、财政部门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对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健全投诉举报渠道。对受理的举报问题,要及时办理,举报人要求答复办理结果的,受理单位应予以反馈。受理办理举报问题应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对通过资金监管核查、资金管理机构内审、审计等部门专项检查、受理举报核实、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的各类违规使用就业补助资金行为,要及时报告上级人社、财政部门。对涉嫌违法违纪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及时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和纠正,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图解:《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政策图解    

相关解读:《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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