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发放,促进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民政厅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5〕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并与之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我区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同一名人员该政策只能享受1次。
三、补贴程序
(一)受理。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系统已上线运行,宁夏人社“一体化”系统适时比对推送,各地要及时办理。经宁夏人社“一体化”系统比对未推送但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2.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吸纳高校毕业生的,提供学历证书(通过学信网核验的,可不提供);
4.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通过社保、医保系统核验的,可不提供)。
(二)审核。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宁夏人社“一体化”系统推送的数据或企业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公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拟发放补贴的企业名称、补贴项目、标准、金额等情况在当地人民政府网站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兑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兑付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受理期限
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可提出申请,超出18个月不再受理。
五、注意事项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5〕62号)执行。
(二)高校毕业生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1〕15号)执行。
(三)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四)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4〕81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贴政策合并实施;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可以同时享受。
(五)已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企业,申报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是稳定企业岗位、扩大就业的有效措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加强与财政、教育等部门沟通协调,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速享尽享。
(二)强化资金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补贴申请审核公示兑付流程,对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同时,每月通过“一体化”信息系统,加强对享受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在社保、劳动合同等方面的监管,防止虚构劳动关系骗领补贴问题发生。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官网、公众号、直播间等政务平台,广泛宣传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积极推广“一次审批、全期畅领”,确保政策落地落实落细。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2.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5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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