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5年11月1日,赵某应聘到某建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月工资3000元。工作期间,赵某多次要求公司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拖。2016年6月1日,赵某向该建材公司提出辞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建材公司支付其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10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决某建材公司支付赵某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18000元。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用人单位处于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强势地位。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规定已考虑用工之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需提供必要信息和手续等客观情况,给予一个月劳动合同签订准备期。所以,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准备期内积极主动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无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否则,用人单位就应依法承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责任和法律风险。社会实践中,一些劳动者也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存在理解偏差,认为只要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需整个用工期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放大了权益主张。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或签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即二倍工资支付的最长期限为11个月。如果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供稿:宁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杨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