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办函〔2018〕6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切实做好新时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高效便捷的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环境,现就我区各地劳动人事争议机构管辖范围明确如下:
一、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管辖范围
(一)中央驻宁(全民所有制和国有控股)企业、金融行业、在宁军队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非军籍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
(二)中央驻宁机关及其直属单位(机构)、自治区区直(含实施公务员法或参照公务员法)机关、自治区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中与其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聘任工作(文职)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
(三)依法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外国人、台港澳居民与我区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地级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管辖范围
(一)本行政区域市辖区内的自治区属、市属国有企业(含由国有企业改制的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等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市辖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报请处理的职工一方人数在3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
(二)市直(含实施公务员法或参照公务员法)机关、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行政区域市辖区内的民办非企业等其它社会组织中与其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聘任工作人员(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三、市辖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管辖范围
(一) 本行政区域内除自治区和市管辖范围之外的各类企业(含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外埠的企业)、以及形成劳动关系的个体工商户等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二)市辖区(含实施公务员法或参照公务员法)机关、市辖区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与其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聘任工作人员(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四、县(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管辖范围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除自治区管辖范围外的各类企业(含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外埠的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个体工商户等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二)县(市)(含实施公务员法或参照公务员法)机关、县(市)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中与其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聘任工作人员(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五、宁东地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管辖范围
宁东地区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
六、特殊情况的管辖
在市、市辖区、县(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况的,按以下管辖处理:
(一)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及职工不在同一个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管辖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管辖。
(二)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管辖。
(三)劳动者在多地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固定的,由用人单位注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之间发生管辖争议的,应由发生管辖争议的各方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管辖范围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41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