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发〔2012〕80号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编办、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直属各委办厅局、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组织(人事、干部)处:
现将《新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印发〈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10〕22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388号)、《关于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545号)要求,现就做好2012年以后新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登记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登记范围
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宁组通字〔2006〕89号)规定程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在编在岗,且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
二、登记办法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部门(单位)负责考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公务员主管部门予以登记:
1.参加自治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一考录被正式录用的人员;
2.2001年7月11日以前进入本部门(单位)且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
3.国家计划统一分配的军转干部;
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前,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进入,现已担任达到调任层次职务的人员;
5.在单位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前,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宁党办〔2006〕35号)规定的程序、办法,经统一考试聘用到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目前仍在聘用期内的人员。
(二)不符合上述考核登记条件但在单位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前,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进入的在编且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审批权限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全区统一组织考试,成绩合格者,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者予以登记。
(三)下列人员不得登记:
1.占工勤编制在工勤岗位上工作的;
2.单位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未按规定进入的;
3.曾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4.曾被开除公职的;
5.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它情形的。
三、几点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对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人员进行登记,符合考核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符合考试登记条件的考试登记(在登记表中注明:考核登记或考试登记)。
(二)在进行考核登记和考试登记前,各部门、各单位要到同级编制部门对本部门(单位)的空编情况及符合登记条件人员的占编情况进行审核。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掌握登记的标准,严格执行规定。凡在登记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承办人的责任。
2012年1月1日后新批准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登记按此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