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发〔2012〕166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宁东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宁人发〔2007〕142号)有关规定,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激励高层次人才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选拔办法》(宁党办〔2010〕7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宁人发〔2007〕14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二)坚持注重业绩、业内公认;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四)坚持因事设岗、人岗相适;
(五)坚持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主要在自治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自治区重点科技服务领域、创新创业领域、特色产业、优势学科分布的单位设置,应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和工作目标。主要聘用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社会科学等领域的领军人才。
第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业技术服务水平高,整体实力强,在推进我区知识创新、科技创新中承担重要任务;
(二)具有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相关专业(学科)并达到领先水平;
(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相对集中,达到自治区级人才高地和科技创新团队标准。
第五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功能、专业技术水平和高层次人才数量等因素,按照规定的控制目标及结构比例科学设置、科学核准、科学审核、科学管理,实行全区统筹,宏观调控。
第三章 岗位聘用条件
第六条 符合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事业单位必须在核准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量限额内进行岗位聘用。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一)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或主持人;
2.获得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荣誉称号;
3.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5.获得自治区“塞上英才”称号人员;
6.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获得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国家级奖项,同行业公认的领军人才。
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满三年,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在创新创业中成绩突出、业内公认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先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满一年后,可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二)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满三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享受自治区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
4.获得自治区“塞上名医”、“塞上名师”、“塞上文化名家”、“塞上经济名人”、“塞上农业专家”等称号的人员;
5.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获得与上述条件相当的自治区(省部)级奖项,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人才。
(三)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满五年,在创新创业、新技术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突出成就,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受到业内认可的人员,在全区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总量控制范围内,由自治区统一下达岗位数量,采取竞聘上岗与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条件所列的国家级、自治区(省部)级奖项,须经行业(部门)专家确认。
第四章 岗位设置及聘用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按下列程序核准:
(一)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核准表》(见附件1);
(二)区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市(县、区)所属事业单位经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逐级审核后,由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自治区直管试点县、宁东管委会所属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试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委会)直接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总体控制目标和规定的结构比例核准。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事业单位公布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数及聘用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申请;
(三)所在单位按照聘用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四)资格审查后,由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民主测评在本单位全体人员范围内进行, 人数多的单位,民主测评和考察范围由所在单位与主管部门商定。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申报。组织考察既要突出业绩和业内认可,更要注重“德”的表现,对学术造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法违纪者实行一票否决;
(五)所在单位在核准的二级岗位数量限额内,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择优产生拟聘人选并在内部公示。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高层次人才密集的单位,竞聘上岗可在内部进行。机构规格规模小,专业技术人员少的单位,竞聘上岗可以在行业或系统内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视其情况与主管部门商定。公示期满后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表》(见附件2)逐级推荐;
(六)区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统一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市(县、区)所属事业单位经各级政府逐级审核后,由市级人民政府统一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自治区直管试点县、宁东管委会所属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试点县政府、管委会)直接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拟聘人选审核后,分行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聘人选建议名单;
(八)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拟聘人选建议名单报自治区高层次人才选拔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九)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职数和聘任批复;
(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五章 考核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考核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聘用合同约定等情况,以及科研成果、重大项目、创新创业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用期满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期满考核的依据,聘用期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每个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聘用期满后,根据聘用期满考核结果实行动态管理。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可以续聘;经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延长一年的聘用期,延长聘用期满后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可以续聘,仍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该低聘;经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必须低聘。
第十二条 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由本单位组织进行;区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由主管部门会同本单位组织进行;市(县、区)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和本单位进行。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做好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申报和聘用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审核。对在岗位设置聘用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