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发〔2012〕24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宁东管委会: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人发〔2007〕14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全区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试行办法〉的通知》(宁人发〔2008〕13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中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2〕104号)的规定,现就我区延伸设置中小学校幼儿园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延伸设置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中学延伸设置正高级岗位,小学、幼儿园延伸设置正副高级岗位)的结构比例严格按照宁人发〔2007〕14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区级为2.5:3.5:4,市级为1.5:3.5:5,县级为0.5:3.5:6。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之间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副高之间的设置比例为2:8。
二、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宁东管委会对所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延伸设置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后的岗位设置方案重新按照规定的程序核准。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