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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07-08 16:25:31   来源: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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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区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行业协会、企业:

  为深入推进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4〕53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宁人社发〔2011〕149号),经研究,决定成立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协调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协调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马 力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成 员:李洪军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副处长 

         刘汶鑫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业处处长

  王丽萍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人事老干部处处长

  吴红军 自治区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处长

  井玉平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彭荣军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工作处处长

  崔爱东 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公证处处长

  齐天生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处长

  蓝 旭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

  人员管理处处长

  安学武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科技与合作交流处处长

  徐 龙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主任

  赵晓东 自治区交通厅科技教育处处长

  康进喜 自治区农牧厅科技教育处处长

  杨文辉 自治区商务厅人事与老干部处处长

  陈有满 自治区文化厅人事与老干部处处长

  章 华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

  负责人管理处处长

  马海涛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与老干

  部处处长

  郭建祥 自治区旅游局办公室主任

  周立军 自治区金融服务办公室综合协调处处长

  指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蓝旭同志担任。

  二、指导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落实国家“工程”总体部署;研究自治区“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审定发布自治区“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和工作部署,制定自治区“工程”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全区“工程”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三、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指导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指导协调小组会议,协调“工程”实施有关事宜;承担指导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研究提出自治区“工程”的总体规划、意见,履行自治区“工程”牵头抓总的职能。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相关专业领域实施“工程”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具体领域分工见附件)。

  附件: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领域

  分工与联系方式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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