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暂行办法》(宁人社发〔2014〕20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自 治 区 科 技 厅
2015年12月1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暂行办法》(宁人社发〔2014〕20号,以下简称《办法》)确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引进人才是指《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明确的十项人才,并与我区企业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协议)、且实际工作3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第三条 企业申报享受引进人才优惠政策,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入选省部级以上人才工程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参与承担重大科研技术课题报告、重要业绩成果材料、与申报政策相关的荣誉证书(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三)企业与引进人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协议)材料(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四)引进人才在宁夏开户行工资流水或财务支出凭证。
第四条 落实企业引进培养人才优惠政策,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属地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申报,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统一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
第五条 申请引进人才生活补助
(一)适用于《办法》第五条确定的第(一)(二)(三)项人才。
(二)企业除提供第三条所列基本材料外,还需填报《企业引进人才生活补助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引进人才生活补助经审核认定后,服务期内按年度兑付。补助标准就高执行。自治区财政按照补助标准80%的比例兑现,逐年拨付企业。
第六条 申请引进人才一次性购房补助
(一)适用于《办法》第五条确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项人才。
(二)企业除提供第三条所列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引进人才在我区购买商品住房合同和购房款支付凭证(或房屋契证)材料(审核原件留复印件),并填报《企业引进人才一次性购房补助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引进人才购房补助经审核认定后,服务期内按年度兑付。补助标准就高执行。自治区财政按照补助标准80%的比例兑现,分五年逐年拨付企业。
第七条 申请引进人才财政补助
(一)适用于《办法》第五条确定的第(七)项人才。
(二)企业除提供第三条所列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引进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申请财政补助的书面函件,以及经信、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引进人才做出突出贡献证明材料,并填报《企业引进人才做出突出贡献财政补助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引进第(七)项人才,财政补助经审核认定后,国家级的,每人给予10万元的财政补助;省部级的,每人给予5万元财政补助。自治区财政连续补助3年,逐年拨付企业。
第八条 申请引进人才薪金补贴
(一)适用于《办法》第五条确定的第(九)项人才。
(二)企业除第三条所列基本材料外,还需填报《企业引进人才薪金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引进人才薪金补贴经审核认定后,月薪超过5000元的,自治区财政每月按照引进人才月薪的8%,给予企业薪金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第九条 申请带资金科研启动资金
(一)适用于《办法》第五条确定的第(十)项中带资金的人才。
(二)企业除提供第三条所列基本材料外,还需出具经信、科技等相关部门提供的200万以上科研资金到位证明,并填报《企业引进人才配套科研启动资金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申请带资金科研启动资金经审核认定后,自治区财政按照20%的比例配套科研启动资金,拨付企业。
第十条 申请硕士(博士)教学点一次性奖励
(一)企业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硕士(博士)教学点批复以及教学点考核优秀的证明材料,并填报《企业优秀硕士(博士)教学点一次性奖励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一次性奖励申请经审核认定后,自治区财政给予每个优秀教学点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兑现到企业。
第十一条 《办法》中涉及到的市、县(区)配套、筹集资金兑现的人才优惠政策,由相关市、县(区)制订具体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办法》中涉及到企业申请引进人才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申请举办高级研修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一次性补助等优惠政策,可依照已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享受《办法》明确的优惠政策,实行项目化管理,坚持“一政策一项目一申请”的原则,按项申报。
第十四条 企业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填写打印相关表格,持申报表到经信、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签注审核意见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再到所在地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
第十五条 兑现企业引进培养人才优惠政策,每年组织申报一次。每年申报时间为11月份。
第十六条 对于企业申请的人才优惠政策项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组织部、经信委、科技厅、审计厅、财政厅组成专家组,集中审核认定,提出支持意见,并进行公示。申请认定的资金,依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程序划拨,兑现到企业。
第十七条 企业和个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申报材料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应政策待遇,追回各类补助,并予以通报;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审核单位对申报项目审核、认定事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凡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兑现的人才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其中财政补助主要用于引进人才的考察学习、科研合作、项目建设、成果奖励、劳务补助、团队建设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 落实企业引进培养人才优惠政策,由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同级经信、科技、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引进培养人才的管理和服务,开展不定期人才在岗和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与企业失去联系30日以上的,企业要及时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终止生活补助、购房补助、薪金补贴等发放。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关闭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7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