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才办、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海外华侨华人专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海外华侨华人专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海外华侨华人专家来宁工作,充分发挥华侨华人专家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4]53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外专发[200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华侨华人专家范围主要包括在境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后在境外工作,原则上具有从事所学专业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专业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华侨华人。
第三条 引进海外华侨华人专家是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重要内容,应突出重点、按需引进、特事特办、统筹实施。
第四条 建立引进海外华侨华人专家工作长效机制,突出用人单位在引进海外华侨华人专家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畅通海内外人才中介机构、组织和个人推荐华侨华人专家渠道,采取定居创业、柔性引进等多种方式引进华侨华人专家。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统筹管理引进海外华侨华人专家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积极开展引才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开拓海外引智渠道,组织实施海外人才推介活动。
第七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负责制定引进海外华侨华人专家工作计划,负责项目和经费管理,召开专家评审会,审定专项资金,评估认定海外引才工作站,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参加各类海内外引才重点活动。
第八条 各用人单位根据引才需求提出立项申请,组织项目实施,总结项目成果.借助海外引才工作站资源,逐步提升自主聘请能力,积极引进华侨华人专家开展交流合作。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九条 引进海外华侨华人专家工作主要包括开拓和设立海外引才工作站,组织实施各类海内外引才重点项目。
第十条 加强与华侨华人专家资源丰富的海外人才中介机构、留学生组织、科技社团的日常联系,通过评估认定海外人才工作站、签订合作备忘录、明确补偿奖励方式,不断拓展引进华侨华人专家渠道。海外人才工作站实行协议合作制,合作期限一般为3年,合作期满须重新评估认定。
第十一条 定期组织开展海外华侨华人专家宁夏行、海外引才推介,组织区内各用人单位参加各类国际人才交流洽谈活动,不断丰富引才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条 引进海外华侨华人专家工作实施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下达年度项目批复意见,指导聘请单位执行项目,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突发问题,检查评估项目执行、成果收集和经费使用等情况。
第四章 项目分类及管理
第十三条 引进海外华侨华人专家项目分为常规项目和重点项目。
第十四条 常规项目引进专家在宁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短期引进项目、海外引才工作站组织的各类专家宁夏行活动可列入年度常规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在服务时间、专业领域、专家层次方面须具有一定特殊性。引进专家当年在宁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个工作日;或引进专家团队在2人次以上,团队成员在宁工作时间合计不少于1个月。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自治区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发展需要,在行业和专业领域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
(二)能够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增强科研成果转化能力,解决重大关键技术和瓶颈技术难题,提高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能力;
(三)能够产生显著引智成果,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前景;
(四)海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
(五)具有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相当于教授、研究员以上职称;
(六)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
(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每年9月组织征集下一年度引进华侨华人专家项目,并视当年实际情况适时补充征集。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负责引进华侨华人专家项目初审,自治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引进华侨华人专家项目立项进行复审。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按照评审结果,下达下一年度引进海外华侨华人专家项目批复。项目单位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外专发[2008]2号)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完毕后,聘请单位应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报送项目成果总结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引进海外华侨华人专家项目原则上当年立项,当年实施。属跨年度执行或因故需第二年执行的,须提前说明,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定期对上一年度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第五章 经费支出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设立引进海外华侨华人专家专项资金,每年200—500万元人民币,实行项目化管理,主要用于常规及重点项目经费、人才推荐经费、海内外引才活动经费、购买公共服务经费等。
第二十三条 常规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专家的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生活费、零用费、讲课费和其他费用。
在有中国民航营运的航线上,华侨华人专家一般应乘坐中国民航航班经济(普通)舱,知名专家或有特殊情况的专家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同意可乘坐商务舱;国际旅费每人次往返资助最高限额为经济(普通)舱15000元人民币,城市间交通费每人次往返资助最高限额为3000元人民币,商务舱费用据实报销。
专家在宁工作期间的住宿费、餐费、市内交通费,按专家在宁工作天数(根据国际航班衔接情况,可另加3天)计算,每人每天资助最高限额为600元人民币,每人次最长资助时间为30天。
零用费按专家在宁工作天数计发,每人每天资助300元人民币,每人次最长资助时间为30天。
对国际知名专家开展的受益面大的专题性讲座,根据需要可按每半天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支付讲课费。
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会场租赁、资料制作等其他费用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批准后可据实核销。
第二十四条 重点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专家的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生活费、工薪补助或咨询费。
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专家生活费按常规项目开支范围和标准资助。
聘请单位与专家或专家团队签订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明确工薪报酬或咨询费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合同约定总报酬的60%资助专家工薪或咨询费。
第二十五条 人才推介经费。主要用于人才推荐服务和表彰奖励费用。
海外引才工作站每成功推荐1名专家,支付工作站500美元;定期对推荐专家成绩突出的海外引才工作站进行评选表彰,成绩突出的给予一次性2-5万元人民币奖励。
对推荐人选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中介机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10—50万元奖励。
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推荐人才可参照前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海内外引才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华侨华人专家宁夏行活动、各类海内外引才推介活动等费用。
海内外引才推介活动开支范围包括推介人员的国际旅费、国内旅费、生活费、推介活动布展及宣传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购买公共服务经费。主要用于购买项目评估、经费审计、政策评价等公共服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 聘请单位如需支付讲课费、商务舱机票费和其他费用时,须在项目执行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支付,不得自行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核销及监督检查办法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外专发[2001]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宁财(行)发〔20l5〕44号)和《宁夏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专家常规项目经费核销规程》(宁人社函[2015]113号)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