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规字【2018】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
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90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7〕9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取得技工院校相应教师资格,在全区技工院校、技工教育指导部门担任教育教学工作以及专门从事技工教育教学研究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分为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名称为:助理讲师(初级)、讲师(中级)、高级讲师(副高级)、正高级讲师(正高级);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名称为: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初级)、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级)、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副高级)、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心健康,教风端正,为人师表,勇于创新,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和教学教研能力,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并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参加企业实践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并年均授课时数达到以下课时:
(一)一般教学人员年平均授课时数不少于260课时;
(二)中层领导、兼职教师平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20课时;
(三)校级领导年平均授课时数不少于80课时;
(四)实习指导教师年平均授课不少于320课时。
第六条 申报助理讲师的条件及要求
(一)学历、技能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或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满3年;
2.大学本科毕业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硕士研究生毕业。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水平。
(二)教学教研要求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理和方法,了解任教专业的基本概况,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课程设计合理,教学效果较好。
2.基本胜任班主任工作,学生对其教学和管理满意度测评在合格以上。
3.具有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的组织能力。
(三)能力业绩要求
应提供最近一学期的教案或课件。
第七条 申报讲师的条件及要求
(一)学历、技能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专以上或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以上毕业,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满4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训练教学工作满2年(含见习期)并考核合格;
3.在职博士研究生毕业。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及以上技能水平。
(二)教学教研要求
1.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良好。
2.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技工教育教学研究工作5年以上(硕士、博士应胜任班主任工作),学生对其教学和管理满意度测评在合格以上。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教学改革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具有比较丰富的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的组织能力,了解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三)能力业绩条件
具有一定的教研能力,任现职期间,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或提供优质示范课教案材料2篇,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2项: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2.参加地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较好成绩,或者指导学生在地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三等奖及以上。
3.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2个月以上。
4.参与校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获得表彰。
5.参与校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表彰。
6.从事技工学校教学研究的教研人员,考虑其工作特点,在教研工作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任现职期间起草技术性文件1篇。
第八条 申报高级讲师的条件及要求
(一)学历、技能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在讲师岗位任教满5年;
2.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水平。
(二)教学教研要求
1.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学科前沿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手段,教学经验丰富,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3.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改革创新职业培训教研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能够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职业培训教研人员、技术理论课教师能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5.能够承担企业在职职工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工作。
(三)能力业绩条件
具有一定的教研能力,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或1篇高水平论文(有一定的原创性,对学科发展和教学改革有推动作用,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经专家审定为优秀的论文)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4项: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地市级以上表彰;专职从事技工学校教学研究的教研人员,在教研工作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任现职期间提供具有高水平并被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调研报告1篇,或者任现职期间起草技术性文件2篇。
2.主持过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或者参与自治区级职业技能鉴定题库高技能人才部分的编写或修订工作。
3.参加地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三等奖及以上;专职从事职业技术培训教研人员,牵头组织实施自治区级以上各类社会人员、师生职业技能竞赛、学科竞赛或自治区级教学教研活动达2次以上,并提交齐全的活动材料。
4.组织或指导学生在地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三等奖及以上。
5.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3个月以上;或者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6.参与地市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获得表彰;受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或者质量督导员3年以上,并提交接受自治区派遣考评或者质量督导的相关证明材料。
7.参与地市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表彰;或者作为主要参加人员,撰写职业培训、鉴定等管理办法、法规或技工院校有关专业教学规程、规范者,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或采纳。
8.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或者主持地市级以上课题研究。
9.至少参编1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或至少独著(合著)1本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专著。
第九条 申报正高级讲师的条件及要求
(一)学历、技能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大学本科以上毕业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在高级讲师岗位任教满5年;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及以上技能水平。
(二)教学教研要求
1.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前沿发展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水平高超,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
2.在教学、教研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指导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果。在本地区能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层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能够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具有一定难度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技术革新方面有较大贡献。
4.技工教育指导部门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任现职以来,深入技工院校进行调研,在指导技工院校课程改革、课题开发、先进教学方法应用、师资队伍建设、教师培训、组织开展教科研活动等方面有创新之处,为地区技工教育改革发展做出突出成绩。
5.能够承担高级工及以上职业培训任务,教书育人成绩显著。
(三)能力业绩条件
具有一定的教研能力,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较高质量专业论文 3 篇,其中1篇必须是核心期刊(或被SCI、SSCI、EI、CPCI收录);或有1篇在本专业领域核心期刊发表,有一定原创性和较重大的创新,在业内有较广泛的影响力和认可,对学科发展和教学改革有较大促进作用,经专家审定为高水平的论文。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5项: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专职从事技工学校教学研究的教研人员,任现职期间提供具有高水平并被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调研报告2篇,并被上级部门备案,或者任现职期间起草技术性文件4篇。
2.主持过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实训项目建设、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或者参与自治区级以上职业技能鉴定题库高技能人才部分的编写或修订工作。
3.参加省部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三等奖及以上;专职从事职业技术培训教研人员,牵头组织参加自治区级以上各类社会人员、师生职业技能竞赛、学科竞赛或教育教研活动达5次以上,并提交齐全的活动材料。
4.组织或指导学生在自治区(省部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三等奖及以上。
5.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3个月以上;或者主持参与过企业攻关难题。
6.参与自治区(省部级)及以上职业技能鉴定高技能人才试题资源库建设;组织实施自治区职业教研工作10年,或者受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或者督导员6年以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7.参与省部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表彰;作为主要参加人员,撰写职业培训、鉴定等管理办法、法规或技工院校有关专业教学规程、规范者,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并被上级部门采纳,或者参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高技能人才部分的编写并被采用。
8.至少主持过1项省部级及以上课题研究。
9.至少参编2部省部级及以上统编教材或至少主编1部国家规划教材并在区内外多所技工院校教学中使用取得较好教学效果,或至少独著1本或合著2本以上与本专业领域相关有个人创新成果的技术专著。
10.技工教育指导部门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应提供本人主持的具有高水平的教学研究报告或省部级标准、规范、项目报告、工作实施方案等代表成果不少于3件。
第十条 申报二级实习指导教师的条件及要求
(一)学历、技能等级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在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满7年;
2.大专或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毕业,在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
3.大学本科毕业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实习指导教师岗位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4. 硕士研究生毕业。
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二)教学教研要求
1.掌握教育学生的原理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能在教学过程中弘扬工匠精神。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教学法,能够独立承担本职业(工种)部分实习教学。
3.掌握本职业(工种)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4.能够胜任班主任工作。
(三)业绩成果要求
应提供最近一学期的教案或课件。硕士研究生毕业的不作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的条件及要求
(一)学历、技能等级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
2.大专以上毕业或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毕业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满4年;
3.硕士研究生毕业,在实习指导教师岗位见习2年期满或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教学岗位上工作满2年并考核合格;
4.在职博士研究生毕业。
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二)教学教研要求
1.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能够将弘扬工匠精神贯穿教学全过程,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比较好。
2.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硕士、博士毕业应能够胜任班主任工作。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教学改革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能够胜任本专业实习课和工艺课的教学工作,并结合技能比武、技能竞赛等指导学生提高操作技能水平。积极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三)能力业绩条件
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2项: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2.主持过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重要作用。
3.参加地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三等奖及以上;或者指导学生在地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三等奖及以上。
4.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2个月以上。
5.在培养指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硕士、在职博士研究生毕业业绩不作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条件及要求
(一)学历、技能等级要求
1.大专或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毕业,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满6年;
2.大学本科以上毕业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
3.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
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二)教学教研要求
1.具有本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2.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承担过预备技师及以上毕业课题指导工作,教书育人成绩比较突出。
3.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和技术革新能力,并取得突出的成果,技能人才培养经验丰富。起到专业带头人的作用。
4.熟练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指导过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
5.能够承担企业在职职工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工作。
(三)能力业绩条件
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4项: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地市级以上表彰。
2.主持过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
3.参加地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三等奖及以上。
4.指导学生在地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三等奖及以上。
5.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3个月以上;或者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6.在培养指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7.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或者主持地市级以上课题研究。
8.至少参编1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并在多所技工院校教学中使用取得较好教学效果或至少独著或合著1本以上与本专业相关领域有个人创新成果的技术专著。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业绩不作要求。
第十三条 申报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条件及要求
(一)学历、技能等级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受聘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并在相应教学岗位上从事教学工作满5年。
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操作水平。
(二)教学教研要求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15年以上,独立承担过预备技师及以上毕业课题指导工作,教书育人成绩显著。
2.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前沿发展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水平高超,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
3.在教学、教研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指导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果。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在本地区能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层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4.熟练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指导过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实绩突出,直接指导学生在企业进行专业技能、创新创业和教学实践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
5.能够承担高级工以上职业培训任务。
(三)能力业绩条件
应至少具备下列5项条件: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2.主持过学校该专业一体化课程教改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
3.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三等奖及以上。
4.组织或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三等奖及以上。
5.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3个月以上;或者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6.在培养指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7.担任过省级以上技工院校教学督导员,参加过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或担任过省级技工院校人才(专家)库专家,积极承担相关工作。
8.主持过至少1项省部级以上(排名前三)课题研究或至少参编2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或主编国家规划出版实训教材1部并在多所技工院校教学中使用取得较好教学效果。或至少独著1本或合著2本以上与本专业领域相关有个人创新成果的技术专著。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十四条 为我区技工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技工院校专业技术人员和引进的高层次技工院校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据《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直接评审技工院校系列高级职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一)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二)教学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延期1年申报;指导开展生产实习课程中,发生生产或教学事故的,延期2年申报。
(三)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党纪、政纪“严重警告”、“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仿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违纪受到查处)的,延期5年申报。
第十六条 教学效果须附学校教学效果评估材料;获奖须附奖励证书;成果奖励须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须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称学历(学位)均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
第十八条 对外语和计算机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第十九条 属于教师编制的学校领导和其他管理人员,可适当降低教学时数要求,但最低不得少于相应职务专职教师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年均教学时数的计算从本次申报之时上溯到规定的相应学历的最低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涉及的业绩成果、工作量、证书、表彰奖励等,均为任现职期间取得的。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成果、证书和论文发表时间等,一律截止为申报时间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2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