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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10-28 10:01:35   来源: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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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道德素养和能力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nxrcb5099082@163.com

(二)信函: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40号,邮编:750001),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话及传真:0951-5099008/5099256(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 。



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科技创新积极性,促进全区科技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科技咨询、科技管理服务等专业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以下简称“自然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按级别分为:研究实习员(初级)、助理研究员(中级)、副研究员(副高级)、研究员(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献身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身心健康,具备从事自然科研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申报研究实习员应具备的条件及要求

具备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科技咨询、科技管理服务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基本了解本学科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及相关服务工作。

(一)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研究工作3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研究工作1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合格。

(二)工作能力和业绩要求:

参与撰写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或研究报告1篇。

第六条 申报助理研究员的条件及要求

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

(一)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到研究实习员岗位后,从事研究工作4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研究工作2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合格。

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科研人员学历要求可降低到大专毕业,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4年以上。

(二)工作能力和业绩要求

在任研究实习员期间,应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参与选定科研项目和制定研究方案,能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或发表研究论文,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代表性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或参编本专业相关的专著或译著1篇。

(2)独立撰写研究报告2篇,并得到同行专家评议认可(有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写出评语和推荐意见)。

2.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人员:参与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项目,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技术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代表性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参与研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投入生产,较转化前,3年累计增加利税50万以上(企业由税务部门提供证明,事业单位由单位财务部门出具有上级财务部门签署意见的证明,下同)。

(2)作为发明人之一获得本专业领域1项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国外专利授权(须提供专利证书或国外授权证书),并取得3年累计利税20万元以上(多项专利可合并计算,下同)。

(3)作为技术推广人,负责的推广项目中,其中一项较转化前3年累计增加利税200万元以上。

(4)参与起草、修订1项行业(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法规,且均已颁布实施(前5名)。

3.从事科技咨询、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具有被采用的科技咨询或科技管理服务成果,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代表性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开展科技管理服务或科技咨询研究形成的报告被相关部门采纳,其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00字(附采纳证明和本单位出具的作者证明,下同)。

(2)作为专门从事技术交易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累计促成技术交易10 项以上、实现技术合同成交额2000 万元以上(须提供相关证明,下同)。

第七条 申报副研究员的条件及要求

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是本学科领域、本行业的学术或技术骨干,本专业范围至少对一门学科有较深入的了解和见解。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的能力。

(一)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到助理研究员岗位后,从事研究工作5年以上。

2.博士研究生毕业入职后,从事研究工作2年以上。

(二)工作能力和业绩要求

在任助理研究员期间,应主持过至少1项科技项目(课题)并通过验收(科技管理类人员除外),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提出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科研工作中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代表性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1部有一定学术影响力的学术专著,独著者撰写字数不少于10万字;合著者须为第一作者,且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15万字。

(2)以第一作者公开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与本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论文3篇,其中发表在SCI、EI、ISTP上的论文1篇。

(3)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一等奖前7,二等奖前5,三等奖前3),并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研究领域论文1篇。

2.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骨干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关键技术成果、技术推广成效等;或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自治区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代表性成果除必须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研究领域1篇论文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负责研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投入生产,较转化前,5年累计增加利税300万以上。

(2)作为主要发明人(前3名)取得本专业领域1项发明专利、或1项国外专利授权或3项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已转化实施,5年累计增加利税200万元以上。

(3)作为技术推广人,负责推广项目中,较转化前产值增加10%以上,5年累计增加利税800万元以上。

(4)作为主要起草人(前3名)起草或修订国家(行业)标准1项或地方标准4 项,且均已颁布实施。

(5)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一等奖前7,二等奖前5,三等奖前3)。

3.从事科技咨询、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在科技咨询和战略政策研究方面取得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咨询报告。代表性成果除必须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研究领域1篇论文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参加的软科学研究、规划研究、科技咨询研究报告被厅(局)级以上宏观决策部门采纳2篇以上(须提供相关证明,下同)。

(2)作为主要起草人(前2名)撰写的科技管理服务相关工作报告得到厅(局)级以上宏观决策部门采纳3篇以上。

(3)作为科技项目管理者,为本单位争取省部级科技项目10项以上并组织实施,或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3项以上(须提供相关证明,下同)。

(4)作为专门从事技术交易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5年累计促成技术交易50 项以上、实现技术合同成交额5000 万元以上。

(5)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一等奖前7,二等奖前5,三等奖前3)。

(三)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科研人员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25年以上的,对论文可不做要求。

第八条 申报研究员应具备的条件及要求

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学术造诣,能够分析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学科发展需要,提出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经济价值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较强,是本学科领域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的能力。

(一)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到副研究员岗位,从事研究工作5年以上。

(二)工作能力和业绩要求

在任副研究员期间,主持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国家科技项目(课题)1项,并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科技管理类人员除外),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或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或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发表产生较大影响的研究论文。代表性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有1项原创性科研成果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得到业界公认并被广泛引用(有2名以上同行知名专家写出评语和推荐意见),并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中文核心期刊至少发表3篇论文。

(2)公开出版2部及以上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并得到业内认可的学术专著,须有1部独著,独著撰写字数不少于15万字;合著者须为第一作者,且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20万字。

(3)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本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论文4篇,其中SCI、EI、ISTP具有影响因子10以上的论文1篇以上。

(4)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二等奖前3,三等奖前1)1项,并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中文核心期刊至少发表3篇论文。

2.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带头人取得具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关键技术成果,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科技推广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得突出效益,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代表性成果除必须以第一作者在本专业中文核心期刊至少发表3篇论文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本专业领域2项发明专利、或2项国外专利授权,其专利已转化实施,并取得5年累计利税500万元以上。

(2)负责研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投入生产,较转化实施前累计5年增加利税800万元以上。

(3)作为技术推广人,负责推广项目中,较转化前产值增加10%以上,5年累计增加利税1500万元以上。

(4)主持起草或修订技术标准 4 项,其中2 项为国家(行业)标准,且均已颁布实施。

(5)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二等奖前3,三等奖前1)1项。

3.从事科技咨询、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有较大影响力,在咨询研究的理论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成果,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代表性成果除必须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本专业核心期刊至少发表3篇论文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规划研究、科技咨询研究报告、科技管理研究报告具有较大影响,并被国家或自治区党委、政府采纳4篇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2)作为专门从事技术交易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5年累计促进技术交易50 项以上、实现技术合同成交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

(3)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二等奖前3,三等奖前1)1项。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对我区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科研系列研究人员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含继续深造回宁工作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据《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直接评审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条  在我区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突出业绩或长期在基层做出重要贡献,在本行业得到高度认可并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和业务水平,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直接破格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一)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获得地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须提供获奖证书,下同)。

(二)破格申报副研究员:在任助理研究员期间,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参与完成3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项目(课题)验收合格,并进行了成果登记(需提供一级合同);同时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二等奖前3、三等奖前1)1项,或国家科技奖励1项。

(三)破格申报研究员:在任副研究员期间,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主持完成3项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并验收合格、进行了成果登记(需提供一级合同);同时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二等奖前3、三等奖前1)2项,或国家科技奖励1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一)任职期间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者,每次延期1年申报;有考核有“不合格”等次者,每次延期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研究工作中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违纪受到查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延期5年申报。

第十二条 在自治区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可参加本系列职称评审,其在国内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是判定申报人员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申报人员必须对个人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过程中形成的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初级、中级职称不做统一要求,副高级以上职称,必须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评价方式,并向系列评审委员会报备。

第十五条  申请转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本评审条件相关要求。不得跨系列申请本系列高一级职称。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涉及的业绩成果、工作量、证书等均为任现职期间取得。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成果、证书等材料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的上年度12月31日。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是全区自然科研系列职称评审的通用条件,对具有自然科研系列职称评审权限的单位,可以在本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但不得低于本条件。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2020年1月1日执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发〔2010〕285号 )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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