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无障碍浏览
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3-26 15:53:23   来源:     
【字体: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道德素养和能力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

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nxrcb5099082@163.com

(二)信函: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40号,邮编:750001),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话及传真:0951-5099008   5099256(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2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评价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区工艺美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工艺美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改革要求,结合我区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工艺美术和艺术设计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名称按级别分为:助理工艺美术师(初级)、工艺美术师(中级)、高级工艺美术师(副高级)、正高级工艺美术师(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积极为我区工艺美术事业发展服务;

(二)热爱本职工作,作风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或在近5个工作年度内考核和任职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继续教育学时须达到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四)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申报助理工艺美术师的要求及条件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一)学历和工作年限应具备下列要求之一:

1.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非本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其他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技艺实践知识或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品(产品)、设计项目入选自治区(部)级以上专业展览(包括同级行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展览);

2.本人被授予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3.获得自治区二级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

第六条 申报工艺美术师的要求及条件

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作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要求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其中取得并聘任到助理工艺美术师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到助理工艺美术师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与业绩

在助理工艺美术师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自治区(部)级或市(厅)级单位委托的工艺美术品或其他设计项目全过程;

2.参加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先进设备消化吸收的工作,个人在其中发挥了一定作用;

3.独立(或主持)完成工艺美术产品系列设计及制作2项或完成现代艺术设计2项;

4.所设计或创作的作品(产品)、工程设计项目在自治区(部)级(或同级行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展赛、评比中获得三等奖以上者;

5.获市级以上社科奖1项或被县级以上政府采纳的工艺美术专业调查报告1篇以上;

6.参与编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自治区(部)级规范及规程被采纳并发布实施;

7.参与编写过工艺美术专业培训教材,承担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教学工作;

8.参与完成市(厅)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县区(局)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2项;

9.本人被授予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10.获得自治区一级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

(三)专业理论

任助理工艺美术师期间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并公开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参加编写过1篇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经审查批准,有2名以上本专业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署名推荐,并给出推荐理由和意见。

第七条 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的条件及要求

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成绩显著。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专业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要求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并聘任到工艺美术师岗位上从事与工艺美术专业相关工作6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到工艺美术师岗位上从事与工艺美术专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与工艺美术专业相关工作2年以上。

(二)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与业绩

任工艺美术师期间至少具备下列实践工作能力中的2项及以上:

1.作为主要设计或技术人员,主持或完成过国家或自治区(部)级1项工程设计项目;

2.主持完成地(厅)级以上相关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完成自治区(部)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1项;

3.作为技术人员或主要设计人员,负责完成过大中型项目的设计、制作、实施、验收过程;

4.主持完成2项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工艺品设计及制作;

5.一件(套)及以上作品被国家级或国家一级博物馆收藏(须出具正式的馆藏证书或认证证书);

6.所设计或创作的作品(产品)、工程设计项目在自治区(部)级(或同级行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展赛、评比中获得二等奖以上者;或作品参加国家级专业展览1项,或者参加自治区(部)级专业展览2项;

7. 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以上;

8.本人被授予自治区(部)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9.获得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

(三)专业理论和实践知识

在任工艺美术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治区(部)级及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的专业性论文并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或在国家核心期刊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

2.在国内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以上(字数不得低于3000字),或公开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不包括编著、教材),其中合著本人撰写的章节累计在2万字以上的;

3.由本人负责或为主参与的大中型工艺美术工程项目,单独完成撰写不少于3000字的具有创新、突出本行业新技术应用的技术工作总结3篇(非一般性及按要求应编制的各类技术文件),由2名行业内具有正高级职称且与申报人同专业的技术专家署名推荐,并给出推荐理由及意见;

4.在高等院校负责工业美术相关专业或设计艺术类专业教学或建有大师工作室,对本专业人才的培养、对工艺美术教育与研究工作有突出贡献,并有详尽的教学档案和授课记录,或编写有教材、实践教学大纲等实训操作手册。

第八条 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的条件及要求

具有广博、系统的工艺美术专业理论和高超的专业技能,有较高水平的论著;获得较高的艺术成就,学术作风严谨,作品风格独特,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创作设计经验和深厚的艺术造诣及专业修养,具有把握本专业发展方向和开拓新发展领域的能力,主持完成新工艺新技术工作或在建立新学科新专业工作中成绩优异,在培养和指导本专业高级技术人员工作方面做出较大贡献。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并聘任到高级工艺美术师岗位上从事专业工作6年以上;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取得并聘任到高级工艺美术师岗位上从事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与业绩

在任高级工艺美术师期间至少具备下列业绩中的3项以上:

1.作为主要设计或技术骨干,主持或参与完成过国家级1项工程设计项目,或主持完成本专业自治区(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

2.作品获得国务院或国家部委批准(授权)的国际、国家级专业展览评比(包括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主办的)金奖(一等奖)1项及以上、银奖(二等奖)2项及以上;

3.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作品获得在自治区(部)级(包括同级行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展赛评比中获得一等奖2项及以上;或作品参加国家级专业展览2次,或者参加自治区(部)级专业展览3次;

4.在研究培养工艺美术及相关专业人才方面有突出贡献(培养的专业人才至少有3名以上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并主持完成1项自治区(部)级以上教育工程质量提升工程项目;

5.本人主持的艺术设计(环境艺术等)获国际或国内自治区(部)级以上优质工程(设计)奖1项及以上;或主持完成具有重大影响现代艺术设计项目4项;

6.作品被国家级或一级专业博物馆馆藏机构认证1件(套)及以上(须出具正式的馆藏证书或认证证书);

7.两件(套)及以上作品被国家级或国家一级博物馆收藏(须出具正式的馆藏证书或认证证书);

8.在区内首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独立设计实施5000平米以上工程项目,项目验收在良好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9.设计作品(产品)获得2项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1);或获得4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排名第1),专利产品已批量化生产和销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0.在行业或院校,引进并推广国内外先进工艺品加工技术,为工艺美术技术革新和设计创新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专业理论知识

任高级工艺美术师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先后2次在自治区(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发表专业性论文并被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

2.在国内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不得低于3000字、其中至少有1篇在国家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公开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不包括编著、教材),或能挖掘整理出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具有较高文化价值的10万字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资料。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九条 对为我区经济社会做出重要贡献且能力和业绩突出的工艺美术人员,可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试行)》(宁人社发〔2018〕80号)申报评审工艺美术系列高级职称,不受学历、资历、层级、奖项的限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评审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在任现职期内取得,并与申报的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对于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用人单位可在单位内部审核推荐或聘任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达到正常的申报年限后,延期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

(一)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党纪、政纪“严重警告”、“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三)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仿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违纪受到查处)的,延期5年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职称评审提供的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论文、业绩等资料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上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奖项的认定

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为准。同一作品获得不同等级的奖项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累计。

第十五条 著作和发表论文的认定

(一)公开出版的专著,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凡在论文汇编或以笔名印发的著作、培训教材或图册,均不属公开出版范围。

(二)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家或自治区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公开发表范围。

(三)核心期刊是指由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收录的学术期刊,以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

第十六条 项目的认定

1.国家级、自治区(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分别指经国家、自治区(部)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国家、自治区(部)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2.国家级、自治区(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自治区(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自治区(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定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3.国家级、自治区(部)级重点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国家、自治区(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其他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

2.获奖项目(作品)、独立设计实施的工程、博物馆馆藏作品等,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工程设计图和作品图片、正式的馆藏证书或认证证书。

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采取逐级认定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分为国家级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自治区(省)、市、县级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4.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5.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6.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6个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7.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ISSN和(或)CN刊号。

8.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主要组织者或执笔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10万字以上。

9.国家级、自治区级专业评奖须由国家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国际级评奖须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10.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11.社会效益:工艺美术系列的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弘扬传统文化、传播精神文明等产生的效益。

12.大、中型装饰项目指装饰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302号)即行废止。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海东路38号    政策咨询电话:0951-12333    网站维护电话:0951-5099324     邮编:750001
宁ICP备10000951号-3     网站标识码:6400000011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7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