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函〔2020〕205号
固原市、中卫市、吴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州区、西吉县、泾源县、彭阳县、隆德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关于转发“三区三州”和52个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专技司函〔2020〕88号),现将关于在宁南九县(区)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方案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在实施过程中,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相关工作落实落细,妥善处理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总结职称“双定向”工作情况,将意见建议、特色做法和工作成效,于2020年11月底前报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宁南九县(区)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方案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7〕9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宁人社〔2018〕132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推进脱贫攻坚重点任务的落地落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宁南九县(区)推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制度。实施方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期限
本方案适用于原州区、西吉县、泾源县、彭阳县、隆德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在宁南九县(区)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原则申报评审职称(不含“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系列)。所获得的职称在本县(区)范围内有效,颁发相应职称证书(标注“定向”),并与全区统一评审的职称享受同等待遇。定向评价职称及单位聘用情况可作为申报高一级定向评价职称的依据。对取得定向评价职称后,申报全区统一评审职称的,需先在同级进行转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本方案实施期限为2020-2023年。
二、评审权限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制度,定向评审程序与全区统一评审程序一致,由人社部门负责评审工作,其中初、中级职称由县(区)人社部门承担,高级职称由市级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三、标准及条件
定向评价标准条件根据县(区)实际,以自治区统一评审条件为参照,适度放宽条件,降低门槛,打破“四唯”限制,突出工作实绩导向,切实为基层一线及在脱贫攻坚中扎实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宽松的评审环境,激发人才队伍活力和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优能力。
(一)坚持品德唯先。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人员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倡导诚实守信,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对师德、医德等职业道德问题实行“零容忍”,对申报造假、学术不端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推行诚信承诺责任制度。
(二)突出能力实绩。坚持以基层单位的职业属性和脱贫攻坚需求为基础,重点评价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和业绩成果情况。论文、科研成果等不作为职称定向评价的限制性条件,可用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工作总结、课题、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专利成果、教案、病历等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教育教学类。坚持立德树人,把教好书、育好人作为评价核心内容,重点评价其教育教学方法、教书育人工作实绩和一线实践经历,并把承担班主任、支教等经历纳入评价体系当中。工程技术类。重点评价其提高工程质量、推进技术创新、解决技术难题等方面的业绩贡献。农林水畜牧类。重点评价其服务“三农”、技术推广应用、科普知识宣传、促进脱贫攻坚等方面的业绩贡献。卫生技术类。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可将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资料、工作总结、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次数、健康档案管理数等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高级职称业务能力考试成绩单独划线,合格线在自治区确定标准基础上降低5分。其他行业类。均应制定行业发展需要的评价标准条件。
(三)放宽学历限制。对长期且仍在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历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的,可降低任职年限要求参评高级职称,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中专及以下学历连续工作满15年;大专学历连续工作满12年;本科学历连续工作满10年;研究生学历连续工作满7年可参评高级职称。
(四)放宽专业限制。申报定向职称评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能够胜任现任职工作,不再限定所学专业必须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只要申报专业与本人从事专业(岗位)一致即可,晋升高一级职称时,非本专业学历予以认可。
(五)放宽任职年限。对工作业绩突出,在脱贫攻坚、抗疫、重点工程项目、产品研发、技术推广、特色产业等领域取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及各类荣誉称号或连续3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定向职称评审,任职年限可提前一年。对于扎根基层贡献突出的,经基层推荐,评审委员会审验后,可直接破格评审高级职称,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农村。
四、岗位核定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用各地现有岗位结构比例。在本方案实施期限内,各地定向使用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县域内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10%核定总量,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各地要根据相关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区域等因素,对核定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统筹使用、动态调整,并向农村一线和人才数量较少的单位倾斜。
五、实施步骤
(一)标准制定(2020年6月-7月),由县(区)各行业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本行业定向评价具体标准条件,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并会同自治区人社厅公布实施。
(二)组织推荐(2020年8月-9月),由县(区)人社局牵头,各行业部门配合,认真调研,合理确定初、中、高定向评价推荐人数并对推荐人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初、中级由县区人社局组织评审,高级经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人社局组织评审。
(三)组织评审(2020年10月-11月),各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可采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成果展示、专家评审等评价方式进行评价。同一年度申报人不能同时申报全区统一评审与定向评审两种资格。
六、注重使用
(一)事业单位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内开展评聘,取得定向评价职称后,可对照岗位任职条件直接聘用到相应岗位。
(二)取得定向职称后,在本县(区)再次申报全区统一职称时,下一级别、同一层级、定向评价的职称年限应合并计算。
(三)定向职称只在本县(区)有效,不作为向外流动的条件和依据,流动到本县(区)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职称不得聘任。
(四)对定向评价前已取得全区统一评审的职称,但受用人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未能聘用的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核定的定向使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内先予以聘用。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制度,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力举措,是引导、鼓励、稳定人才服务基层的重要保证。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领导,勇于担当,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要加强工作指导,搞好协调沟通,确保各环节工作顺利推进。
(二)完善机制。进一步充实完善各系列(专业)评委会专家库,以本地区专家为主,积极吸纳区内高校及行业部门专家,评审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担任评委会委员。采用个人述职、面试、业绩答辩、成果展示等评价方式开展评价,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确保评审质量。
(三)强化监督。要严肃评审纪律,严守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坚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严格落实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单位推荐人员名单及其业绩要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评审结果要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加强宣传。通过新闻网站、微信平台广泛宣传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让社会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熟悉掌握职称评审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