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函〔2025〕155号
各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治区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就劳发〔2025〕4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3〕82号)精神,全面实施“技能宁夏”“技能照亮前程”行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政策支持、企业主体的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进一步激发企业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动力和活力,现就在企业全面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企业全面开展自主评价
(一)鼓励备案成立评价机构。鼓励支持中央在宁企业和我区规模以上技能型企业全面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应评尽评。企业备案参照人社部门年度印发的《关于开展全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执行。经备案后,企业按规定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部纳入全国证书查询系统,并按规定落实相应人才政策。
(二)自主确定认定职业(工种)范围。支持企业结合生产经营主业,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新发布的职业(工种), 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对职业分类大典未列入但企业生产经营中实际存在的技能岗位,可按照相邻相近原则对应到职业分类大典内职业(工种)实施评价。支持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为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等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区内行业龙头企业可同时申请备案社会评价组织,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三)自主运用评价方法。按照“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扩大企业自主评价权,企业根据自身需求采取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业绩评审和职业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对企业职工初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根据其日常表现、工作业绩,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企业岗位规范要求,直接认定为高级工以下职业技能等级。对技能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可直接认定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不受年限等条件限制,可破格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二、支持企业提升技能人才待遇
(一)完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各企业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大国有企业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激励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8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宁人社函〔2021〕82号)要求,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制度,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技能人才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通过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或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单独的技能津贴等方式,合理确定技能人才工资水平,体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的价值分配导向。
(二)兑现技能等级晋升人员待遇。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获得等级晋升的人员,企业应及时兑现相应薪酬待遇。国有企业应根据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设置的技能津贴据实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比照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首席技师薪酬待遇可参照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或根据实际确定,不低于特级技师薪酬待遇。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中华技能大奖的企业职工,可直接评聘首席技师;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银铜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金牌(第一名)的企业职工,可直接评聘特级技师。
(三)加大企业开展技能评价的激励力度。对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成效突出的企业,可按规定优先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宁夏工匠”技能品牌,分别给予入选院校300-7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助或奖补资金;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业绩突出的企业技能带头人可优先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10-30万元、10万元资助或奖补资金。对生产制造类民营企业每年新培养高技能人才20人以上且企业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达到2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企业新招录的“六类人员”,在取得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后,最高可申请7200元补贴。推进中国特色学徒制培训企业职工,取得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每人最高可给予15000元培训补贴。
三、做好保障服务与质量管理
各部门要主动服务企业,及时掌握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导,在政策、项目和资金上对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各级人社部门要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督导,对降低标准、将认定权限授权或委托、转让给其他机构开展认定、超范围开展认定等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取消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工信、国资部门要以自治区国有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为重点,摸清有关行业领域技能培训、评价需求,紧盯重点领域重点群体发力,因地制宜、因业制宜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产业技能人才有效供给。有关企业要落实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制度体系,加强考评员和内部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规范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推进技能人才科学评价、精准评价。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闭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7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