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发〔2025〕153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及电话:
陈雄文 0951-5677014 毛志明 0951-5099008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评价我区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能力,促进统计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改革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统计专业人才培养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范围从事统计相关工作的在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按级别分为: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凡申请参加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在有效期内方可参加职称评审。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实行评审的方式。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三)任现职以来或在近5个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
(四)继续教育学时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五)申报专业和所从事专业一致。
第五条 申报高级统计师的要求及条件
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统计师及其他统计工作人员完成拟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等任务。有较为丰富的统计工作实践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或咨询。
(一)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1.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用人单位可推荐参评;
2.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并聘任到统计师岗位上从事统计工作满5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并聘任到统计师岗位上从事统计工作满10年;
4.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乡镇一线从事统计工作满10年,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统计师资格并聘任到统计师岗位上从事统计工作5年以上。
(二)业绩和学术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和学术符合以下条件中的3项以上,其中1-5项至少具备2项(县级以下申报人员被县处级以上单位因统计专业工作业绩突出,予以表彰奖励的符合2项以上,其中1-5项至少具备1项):
1.参与国家大型普查、专项调查2项以上,或地方专项调查3项以上;或参与一次国家、自治区、行业或部门的大型普查调查,调查资料准确及时,被自治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予以表彰的;
2.获省部级以上部门授予的统计工作先进工作者和先进个人的;
3.参与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重要经济、社会建设相关任务,设计的1项统计调查方案、行业技术标准等被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或者2项被市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3项被县级主管部门采纳;
4.撰写的统计科研课题、调查分析报告,编辑的统计资料,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奖项1次;或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三等奖以上奖项2次;或者统计调查相关分析报告、研究成果、政策建议2次被市级以上领导批示或2次被市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3次被县级主要领导批示或3次被县级主管部门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主持或参加完成的统计专业研究课题获自治区级三等或市(厅)级二等以上成果奖(排名前5);
6.在全国公开的经济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7.作为第一撰稿人,撰写经本单位领导审签的统计分析报告5篇以上,或市(厅)级部门内部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8.作为主要参与者(前5名)和第一执笔人承担完成自治区统计部门的课题2项以上。
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统计师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六条 申报正高级统计师的条件及要求
熟练掌握系统的统计知识,理论功底深厚,业务知识丰富。掌握统计发展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统计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熟练掌握统计方法制度、调查理论和操作技能。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能够对统计理论、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进行科学研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并聘任到高级统计师岗位上,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5年。
(二)业绩和学术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须符合以下条件4项以上,其中1-4项至少符合1项以上,5-8项中至少符合2项以上(县级以下或非公有制企业单位的申报人员统计成果获自治区奖励2次以上或市厅级奖励3次以上的符合2项以上,其中1-8至少符合1项以上)。
1.主持市(厅)级以上统计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统计调查、统计设计、统计执法、统计科研、统计出版、统计教育、统计信息技术等统计专业工作5年以上,成绩显著者;
2.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组织制定地市级以上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3项以上,从事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统计核算和统计分析研究工作5年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3次或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的事业单位的大型统计调查工作5次以上;
4.作为统计学术带头人和专家人才,在统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指导培养的骨干人才至少有1名获县政府以上授予的先进称号1次);
5.主持制定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制定3项以上国家或自治区级社会、经济、统计科研课题研究项目,已结题验收。其中:国家级课题为前5位参与者,自治区级课题为前3位参与者;
6.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限前5名)完成的统计工作成果获得自治区(部)级以上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2项或市(厅)级研究成果一等奖以上奖项2项;或者获得国家社科或自然基金项目立项;
7.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限前5名)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在国家专业评比获一等奖1篇以上或全区专业评比获一等奖3篇以上;
8.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限前5名)撰写的统计分析、行业分析等研究报告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被自治区级以上领导批示;或者独立解决统计工作重大疑难问题,统计研究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并经同行专家和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理部门鉴定认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领导批示复印件,具体业绩成果说明);
9.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公开专业期刊发表在业内有一定影响的统计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
10.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 ),能代表本人业绩和创新成果,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力并对我区统计事业有重要影响的统计专业著作(译著)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写的章节必须在10万字以上)。
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统计师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
第三章 破格条件
第七条 对我区统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统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含继续深造回宁工作的),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宁人社发〔2022〕183号)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推荐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近3年内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第九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职称评审提供的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论文、业绩等资料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上年度的12月31日前。
第十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论文和著作的认定
(一)公开出版的专著,是指取得 ISBN 标准书号,并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凡在论文汇编或以笔名印发的著作、培训教材或图册,均不属公开出版范围。
(二)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家或自治区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 ISSN 、 CN 的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公开发表范围。
(三)核心期刊是指由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收录的学术期刊,以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
第十二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数量级。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规字〔2021〕6号)于2026年12月31日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称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5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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