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发〔2025〕162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科协,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东管委会人力资源局、科技和信息化局,区直有关部门、企业,中央驻宁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6次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借助国内外院士及顶尖专家的资源优势,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化院士制度改革要求和《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的意见》(宁党发〔2022〕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自治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以下统称“建站单位”)与国内外院士及顶尖专家(以下简称“院士专家”)及其团队合作建立的集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功能为一体的平台载体。
第三条 工作站建设坚持“需求导向、协同创新、开放共享、合作共赢、服务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建立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建站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至少与1名符合条件的院士专家建立明确合作关系,签订3年以上合作协议,合作任务内容明确,指标量化清晰具体,成果转化机制健全;
(二)具有明确的合作项目,具备专门的研发机构、较强的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能力、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
(三)能为院士专家及团队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科研、生活条件。
第五条 合作院士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外科学院、工程院等权威学术机构院士;
(三)诺贝尔奖、图灵奖等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其他在行业领域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顶尖专家;
(四)国家级海外引才计划入选专家。
第六条 工作站建立程序如下:
(一)单位申报。各市县区和宁东基地拟建站单位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建立申请;自治区属拟建站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建立申请。
(二)资格审核。
1.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初审后报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审,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书面推荐;
2.自治区属拟建站单位的申报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书面推荐。
(三)评估考察。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拟建站单位运行状况、技术研发条件、人才队伍状况以及与院士专家合作意向等情况开展实地考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提出拟建工作站意见。
(四)社会公示。拟建工作站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五)会议研究。公示无异议后商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议研究确定。
(六)发文授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确定建立的工作站联合发文并颁发牌匾。工作站名称统一规范为“宁夏(专业领域)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工作站补助经费列入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使用。具体支持措施如下:
(一)年度经费补助:对批准建立的工作站,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建设运行经费,其中合作对象为海外院士专家的,每年可给予最高30万元建设运行经费。
(二)绩效评价奖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围绕科研项目、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知识产权等方面,每3年对工作站进行一次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支持,其中30%用于院士专家及团队成员个人生活补助。
第八条 对工作站开展的具有重大影响、良好发展前景的创新研究成果转化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自治区“一事一议”顶尖人才(团队)创新发展办法执行。
第九条 鼓励工作站围绕自治区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开展科研活动,积极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奖励。
第十条 合作院士专家及团队成员在宁工作期间,可申请使用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中试平台及大型科学仪器共享信息管理平台和资源单位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合作院士专家纳入自治区党委领导联系专家服务范围,在宁工作期间比照自治区高层次人才类别享受医疗、文化、体育、旅游等服务。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工作站牵头主管部门,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制定工作站发展支持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开展工作站的申报评审、运行指导、服务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指导工作站规范使用补助经费;
(四)向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报备院士在宁建站情况。
第十三条 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作站建设的指导协调、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指导工作站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奖励,举办科技交流活动等。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协负责根据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需求,推荐联系行业领域院士专家合作建立工作站。
第十六条 建站单位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聘请院士专家及团队,商定合作内容、方式等;
(二)编制工作站发展规划和年度任务计划;
(三)健全工作站管理制度,加强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四)按规定合理使用支持经费,健全财务台账和绩效档案;
(五)适时评估合作成效,及时调整优化合作内容、方式等。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合作协议期满前3个月内,建站单位应提交新签订的合作协议,审核备案后工作站继续建设运行。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连续两次为不合格的工作站予以撤销;与院士专家终止合作的工作站,给予3年过渡期,期满仍无合作院士专家的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被撤销的工作站不再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建站单位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立工作站。
第二十条 院士专家因健康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协议的,可经院士专家同意由其团队成员继续履行协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10〕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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