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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数字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4-16 23:24:24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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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函〔2024〕104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自治区数字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毛志明   张海英

联系电话:0951-5099008,5099010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自治区数字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我区数字专业技术与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7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1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6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数字政府建设行动计划(2021年-2023年)》(宁政发〔2021〕11号),立足我区经济结构优化、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及数字专业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求,将我区数字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建设纳入自治区数字政府建设任务,围绕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化管理、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区块链、集成电路等数字技术技能领域,培育造就一支数字技术工程师与技师队伍。到2030年,培育5000名左右具有良好科学素养、精于实操应用、能够解决问题的数字专业技术技能人才,为推动我区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协同发展、建设数字政府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培育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数字技术领域国家职业标准的人员均可参加数字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培训,申报相关专业技术与技能等级评价。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数字技术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其他性质单位从事数字技术领域工作的从业人员(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自治区范围内大中专院校计算机、信息工程、数字技术等专业毕业学年的学生(含高职中职院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及以上毕业生)。

三、培育方式

(一)实施规范培训。培训工作由统一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培训机构目录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负责,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参照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新职业培训教程,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分职业、分方向、分等级开展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培训机构颁发全国统一制式的培训合格证书。

(二)实施标准评价。评价工作统一由纳入目录的评价机构负责,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进行专业技术(职业技能)等级考核,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考核成绩均达评价标准及以上者为合格,考核合格者获得由评价机构颁发的全国统一制式的专业技术(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信息可在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网、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进行查询验证。

(三)实施多元化培养。引入现代化手段和方式开展培训,发挥用人单位与培训、评价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探索举办数字技术技能竞赛、数字经济技术技能人才论坛、数字人才专题研修等活动,充分发挥以赛促学、以研促育的人才培养作用。

三、组织管理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我区数字专业技术技能人才项目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组织管理和推进实施,对数字专业技术技能人才的培训和评价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培训机构与培训方案统一备案,全区互认。

(二)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政策、计划、任务,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措施,对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专业技术(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进行巡考、监督,组织符合条件的机构积极申报国家数字技术培训机构,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人员积极参加培训、申报评价,确保项目落地见效。

(三)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分别负责数字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培训和考核评价工作,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保障数字技术技能人才培育质量。

四、实施程序

(一)制定计划。培训机构制定培训计划与工作方案,并商评价机构确定专业技术等级考核计划和方案,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所在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实施。

(二)组织报名。培训机构发布职业培训公告,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突出公益性、示范性,按照弥补成本、以支定收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公开面向社会招生。

(三)实施培训。采取“线上+线下”“理论+实操”相结合开展培训,线下课时比例不低于总课时量的60%。培训机构对完成规定学时和内容的学员进行结业考核,颁发全国统一制式的培训合格证书,在培训结业30日内将学员名单和培训情况报自治区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四)申报等级。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由培训机构组织对接,向评价机构申报相关职业专业技术等级考核,理论知识考试以及专业能力考核成绩均合格者获得相应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五、政策支持

(一)认定继续教育学时。参加数字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并取得合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培训学时可按规定折算为当年继续教育专业课学时,并作为年度考核、晋升和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大中专院校在校生获得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可折算学分。

(二)贯通专技与技能评价。研究制定数字技术工程师职称认定或衔接办法,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且符合我区职称申报评审范围的人员,可作为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取得中级、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用人单位在聘的数字经济领域各层级高技能人才,可申报相应层级的数字人才培育项目培训,取得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享受贯通专业技术职称政策。

(三)给予激励扶持政策。各类用人单位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评先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立项等方面,参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对在各级各类技术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名次的数字人才,按照有关人才政策规定给予奖励。数字专业技术技能人才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四)培训纳入统一政策。将数字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纳入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两目录一系统”统一管理。将符合条件的数字专业技能人才培训纳入自治区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范围。

(五)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数字人才培育项目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合格证书的,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享受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六)保障参训相关经费。支持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向数字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培育项目倾斜,确保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与在岗同等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

(七)给予培训机构相关扶持。引导评价机构与符合要求的龙头企业、行业机构互认数字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培训评价结果,减少重复评价,实现“一培多证”。为企事业单位开设数字专业技术技能人才“订单班”“冠名班”等,支持培训机构与重点企业共建师资培训基地。培训机构师资培训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培训,由继续教育经费列支。

六、项目监管

(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模式,严格规范数字专业技术与技能人才培育项目培训活动,严格遵守相关培训政策规定与培训纪律,严把人才培训的安全红线与意识形态底线,加强培训跟踪管理服务,按照“谁组织、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监督责任、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重点对培训资质、学员招收、师资配备、培训过程、教学质量、课程设置、培训效果等情况实施监管,确保培训质量与安全。

(二)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不得发布虚假广告、发放“培训贷”、夸大培训效果(如包过、不过退费、包就业、包年薪等),不得在目录之外或转包、转让给其他机构开展相关培训评价活动,不得以“合作”“联合”“联盟”等名义跨省份开展培训,不得弄虚作假,严禁违规套取或冒领费用,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符合条件的数字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培训可纳入职业技能补贴培训监管范围,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培训机构及其培训活动进行检查,并按年度开展培训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违反补贴培训相关管理规定的培训机构,按规定严肃处理。

七、有关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数字技术技能人才培育工作,做好辖区内数字技术技能人才培育动员、政策解读、组织管理、服务保障以及国家数字技术培育机构申报工作,属地暂无培训机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我区培训机构设立分支组织培训,确保各地数字技术技能培训不断档。

(二)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要在职能范围和办学许可范围内开展培训、评价,并严格执行培训纪律、依规开展评价工作,培训机构应加强师资、课程、基础建设和教法研究,严格培训学员考核和教学质量评估。培训和评价全过程档案资料保管不少于5年,确保培训和评价全过程可追溯、可倒查。

(三)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数字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对于推动科研攻关、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长远和现实意义,加大人才培养经费支持保障力度,探索与培训机构共建培训基地。用人单位可根据个人培训及评价结果择优聘用取得《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人员,事业单位可按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兑现相应待遇。鼓励企业优先聘请取得高级数字技术等级证书人员,将薪酬待遇与专业技术等级挂钩,激励引导数字技术从业人员加强专业知识更新,创造更高经济社会价值。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数据官,优先聘请取得数字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担任,加强数字技术领军人才培养。

(四)区内开设数字技术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高中职院校,加强宣传引导,确保本校数字技术等相关专业学生都能参加培训,并积极参与人才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技能等级证书。同时,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开展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遴选工作要求,积极申报,争取尽早列入人社部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目录。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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