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发〔2026〕82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
毛志明 0951-5099008(人社厅)
尹 鹏 0951-5069437(财政厅会计系列)
叶伊乔 0951-5011352(审计厅审计系列)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会计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宁夏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会计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会计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中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职称分设高级会计师(副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
第四条 初级、中级会计职称通过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通过评审方式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称以来或在近5个工作年度内考核5次合格及以上。
(五)继续教育学时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
(六)身心健康,具备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六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的条件及要求
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一)学历和任职年限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来宁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师相关岗位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二)专业能力、工作业绩、学术理论要求
任会计师期间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其中1-8项中至少具备2项。
1.参与本单位经营管理,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与效率、保证资金安全运行等方面,为管理决策提供有效的书面建议。
2.参与制定本系统、本单位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推动会计信息化建设。
3.建立并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等,经实践验证运行有效。
4.参与本系统或本单位财务管理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系统或单位推广取得较好成效。
5.参与企业上市、改制、重组、资本运作、投融资决策、税务筹划或清产核资等工作,推动企业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取得较好的经济与社会效果。
6.在县(区)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经济建设项目中承担经济可行性论证、财务监督检查等主要工作。
7.参与财会、审计、绩效评价、专项治理等工作,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方案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8.在会计师事务所及服务机构参与大中型企业审计、资产评估工作中承做项目3项以上;或为单位提供会计、财务、税务、资产评估、经济管理等咨询服务2年以上;或服务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审计业务1项以上,且近5年执业中未受到监管职能部门的处罚(如为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所在单位未受到履行监管职能部门的处罚)。
9.撰写公开出版发行的会计及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专业书籍或教材1部(排名第2位及以上,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3万字)。
10.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11.作为课题负责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会计及相关专业课题,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后,经课题主管部门结项验收并出具结项报告。
12.作为主要完成人(额定获奖人员),完成的会计及相关专业课题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
13.对在非公经济组织、县(区)级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其论文、著作不作限制性要求,需提交被单位采纳的由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岗位相关的专题方案、财务工作报告等(不少于3000字)。
第七条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的条件及要求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一)学历、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2.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担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财会类研究项目获得国家部委以上评比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以颁奖机构文件为准);或获得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以颁奖机构文件为准)。
(2)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聘为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及内部控制等咨询专家,并参与已发布政策、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
(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财政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3.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自治区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毕业或自治区级青年拔尖人才项目结业,且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3年以上。
(二)专业能力、工作业绩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一个地区(部门、系统、行业)、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济决策,在加强会计管理,有效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业绩突出,得到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地级市以上财政部门推广或表彰。
2.参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级研究课题。
3.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研究成果二、三等奖。
4.在担任大中型会计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期间,直接参与地级市以上政府监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结论得到使用,且本人及所在机构近五年没有受到行业惩戒和行政处罚。
5.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总会计师、财务总监5年以上;会计中介机构申报人员应担任主要负责人5年以上,在指导本单位财务工作安全运行并取得显著成绩受到上级部门表彰或取得的经验被同行认可采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6.主持(参与)承担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等项目决策分析等工作,项目实施成效特别显著;或者主持(参与)承担重大审计、财务与管理咨询服务、绩效评价、证券分析、信贷分析、资产管理等项目,结合行业及业务特点,工作创新、技术精湛,取得业内公认的显著业绩。
7.主持单位经营决策与管理活动或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单位财务管理或核心业务及经营管理中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
8.主持(参与)承担单位财务管理组织与制度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内部审计)、预算体系、资金管控体系等的建立或优化工作,形成了系统报告和文件,显著提升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管理效率和效果,对其他单位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三)学术理论要求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会计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或翻译字数不少于5万字)。
2.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不少于1篇)。
3.符合下列条件2项以上的: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刊物上独立撰写发表的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以第一作者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
(2)主持完成省部级立项的会计及相关专业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经立项部门组织专家鉴定通过结题评审。
(3)主持完成厅局级立项的会计及相关专业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经立项部门组织专家鉴定通过结题评审。
(4)主持所在企业的上市、投融资、改制、重组、清算等方案拟订和重要调研,实施后取得显著效果的专题方案、分析报告等2份以上(每份不少于3000字)。
(5)主持编写自治区级财政部门评选的管理会计优秀案例2篇以上或财政部评选的管理会计优秀案例1篇以上。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八条 对我区会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含继续深造回宁工作的),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宁人社发〔2022〕183号)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推荐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会计人员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第十条 存在伪造学历(学位)、资格证书、任职年限,以及提供虚假业绩、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在从事经济工作中有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不得申报。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评审规定行为的,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性负全部责任,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论文(专著)、业绩成果等材料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为申报时间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文中“以上”均含本数。
(二)文中的“年”均按周年计算。
(三)文中“从事会计工作”是指从事财务、会计实务工作和会计中介工作。
(四)专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财务会计专业学术著作;“公开出版”是指定期出版发行的,具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刊物,包括大专院校学报,不包括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论文不得少于3000字。
(五)上市公司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上市公司,不包括新三板。
(六)“主持”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人第一位;“主要完成人”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前3位。
(七)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还需审验聘任时间,即在申报时须审验其聘任在上一职称的任职年限。
第十四条 中央或外省单位驻宁机构人员在我区评审的,须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中央单位或外省的省级人社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宁人社发〔2017〕55号)并行使用至2026年12月31日,2027年1月1日起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审计专业人员,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畅通审计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审人发〔2022〕18号),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审计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审计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中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审计师、审计师;高级职称分设高级审计师(副高级)和正高级审计师。
第四条 初级、中级职称通过全国统一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正高级审计师通过评审方式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及要求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三)热爱审计工作,具备相应的审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称以来或在近5个工作年度内考核5个合格及以上。
(五)继续教育学时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
(六)身心健康,具备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六条 申报高级审计师的条件及要求
参加全国审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系统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审计师及其他审计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成审计项目任务。具备较强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咨询,有效推动提高某一个单位、部门的审计监督和风险管理水平或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审计相关理论或技术研究成果,或完成审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等。
(一)学历与资历条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业资格来宁工作满1年。
2.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业资格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业资格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业资格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
5.在企业及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审计人员,对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缩短一年申报。
(二)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
2.主持实施县级以上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
3.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或主审。
4.承担由自治区审计厅、区直相关部门、市级党委政府以上单位(包括所属审计科研机构、审计学会、内部审计协会)下达的与审计相关的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且在参与人员中排名前3位。
5.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分管审计工作或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及相当职务。
6.在社会审计机构工作,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担任过大中型企业审计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
(三)业绩和学术理论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其中1-7项中至少具备2项。
1.作为审计项目组长(副组长)或者主审,至少完成3个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或专项审计调查),审计成果得到有效应用,并有相关证明材料。
2.担任审计项目组长(副组长)或者主审,在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成为成案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或者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3.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在促进深化改革、完善管理制度、推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有指导作用,被相关单位采用,并经评委专家鉴定取得较好成效。
4.参加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所揭示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在严肃财经纪律、推动重大政策落实、防范重大风险、提高资金绩效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并经评委专家鉴定认可。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县级以上行业或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被正式批准实施,并经评委专家鉴定取得明显效果。
6.主持或承担与审计相关的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其成果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并经评委专家鉴定认可。
7.承担高等院校审计专业教学或审计人员面授继续教育任务,主讲审计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效果被所在院校或培训机构评为良好等次以上,在培养审计人才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8.主持或参与完成供本单位或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参考的专题研究报告;或专业调研报告;或分析报告;或工作规划与发展报告、咨询报告等具有创造性的成果2项以上(须能够代表本人审计实务工作实践,每项不少于3000字)。
9.独立或参与撰写的审计相关专业研究论文和报告2项(单篇文章个人承担3000字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相关会议纳入会刊(会议论文集)。
10.承担的审计项目选入审计署审计案例选集1件以上。
11.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审计相关专业研究课题或案例1项;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审计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
1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践指导意义的审计专业论文至少1篇。
13.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自治区级以上审计相关研究课题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
14.撰写的审计案例、调研报告或审计专业理论文章等,被自治区级以上审计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采纳或推广。
15.结合本单位审计工作实际撰写审计类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制度等具有创新性成果2项以上(每篇不少于5000字)。
第七条 申报正高级审计师的条件及要求
系统掌握和应用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趋势。政策理论水平高,审计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具备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职业判断能力,能够领导指导一个行业、区域、单位或部门的审计工作,组织、管理、主持完成大规模审项目,推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达到良好水平。具备较突出的创新能力,能够提出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审计理论建议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工作实践,有效发挥审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审计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在审计专业人员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能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效指导审计专业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一)学历、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1.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2.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组长或主审。
2.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分管审计工作或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及相当职务。
3.在社会审计机构工作,担任合伙人(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事审计业务,并作为注册会计师连续执业。
(三)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以上:
1.作为审计项目组长(副组长)或者主审,至少完成5个以上大型或复杂审计项目,其审计成果对行业、地区或国家宏观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2.担任审计项目组长(副组长)或者主审,在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成为成案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或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项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3.担任审计项目组长(副组长)或者主审,在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在促进深化改革、完善管理制度、推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有指导作用,被相关单位采用,并经评委专家鉴定取得显著成效。
4.担任审计项目组长(副组长)或者主审,在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揭示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在严肃财经纪律、推动重大政策落实、防范重大风险、提高资金绩效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并经评委专家鉴定认可。
5.接受政府、部门单位或大中型企业委托,主持承担审计相关业务,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成绩,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其报告结果和建议被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集团认可采纳。
6.主持完成自治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重点审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全区或本系统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成效显著。
7.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业绩贡献突出,个人或所领导的集体获得本级党委政府或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8.负责研究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或起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重大制度、行业标准被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发文采用。
9.承担高等院校审计专业教学或审计人员面授继续教育任务,主讲审计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效果被所在院校或培训机构评为优秀等次,在培养审计人才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四)学术理论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人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的审计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的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审计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不少于3000字)。
3.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国家级审计研究课题,或2项以上自治区级重点审计研究课题。
4.主持完成的重大审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市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获得省部级以上审计相关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5.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立项的审计相关专业科研课题1项,并撰写结项研究报告1篇(不少于1万字)。
6.承担的审计项目选入审计署审计案例选集1件。
7.近3年,结合本单位审计工作实际撰写的论文或审计类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审计发展规划等具有创造性的成果2项(须能够代表本人审计工作实践,每项不少于5000字)。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八条 对我区审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审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含继续深造回宁工作的),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宁人社发〔2022〕183号)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推荐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审计人员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第十条 存在伪造学历(学位)、资格证书、任职年限,以及提供虚假业绩、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在从事经济工作中有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不得申报。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评审规定行为的,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性负全部责任,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论文(专著)、业绩成果等材料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为申报时间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第十四条 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以视同具备审计师职业资格。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文中“以上”均含本数。
(二)文中的“年”均按周年计算。
(三)本评审条件中“大中型”是指与申报者所在地相匹配的单位或项目规模。
(四)专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财务会计专业学术著作;“公开出版”是指定期出版发行的,具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刊物,包括大专院校学报,不包括在手册、论文集、增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论文不得少于3000字。
(五)“主持”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人第1位;“主要完成人”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前3位。
(六)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还需审验聘任时间,即在申报时须审验其聘任在上一职称的任职年限。
第十六条 中央或外省单位驻宁机构人员在我区评审的,须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中央单位或外省的省级人社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系列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规字〔2021〕7号)并行使用至2026年12月31日,2027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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