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发〔2026〕93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区直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有关学会(协会):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科学、规范、高效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项目,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含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研修、急需紧缺、岗位骨干三类,旨在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型、急需紧缺人才与岗位骨干人才,提高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项目的管理部门与主办单位,负责年度计划制定发布、宏观指导、组织协调、质量监督、效益评估等工作;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是项目的协办单位,负责项目申报、业务指导、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承接研修培训任务的单位是项目的承办单位,在主办、协办单位指导下,负责项目的计划安排、学员选派、课程设置、教学管理、经费使用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主办单位每年年初征集当年度项目,按照聚焦国家与自治区重大战略、服务高质量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兼顾地方特色等原则,结合各地、各部门以往项目实施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差额评审,择优遴选公示,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协办单位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领域高质量发展需要和人才培养需求,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按照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积极组织申报。
第六条 承办单位在项目举办前两周,将实施方案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课程设置、时间地点、学时安排、人员范围及数量、经费预算、管理保障等。
第七条 项目结束后,由承办单位为学员发放结业证书,培训时间计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八条 项目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项目总结报告、通知、签到册、学员满意度测评统计表、项目经费决算表等有关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结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牢牢把握好意识形态安全底线,讲政治、讲大局、讲安全。项目应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内容设置应紧贴项目主题和人才实际,突出前沿性,针对性、实用性,师资优良、形式多样、管理规范、高效高质。
第十条 高级研修项目按照高水平、小规模、重特色的要求组织实施,邀请权威专家授课,采取主题报告、专题研讨、学术交流、现场(线上)教学、实地观摩等多种方式进行,以注重解决科研生产中的实际问题为目标,围绕国家与自治区重大战略部署、重点产业布局、重大项目实施等所需等编制项目方案,一般招收学员50人左右,时间5天左右。
第十一条 急需紧缺项目以加快急需紧缺人才培养、不断补充壮大相关领域人才队伍为目标,采取短期培训、专题研修、案例研讨等方式进行。围绕知识产权、技术经理人、经营管理、策划营销、国际贸易、生态环保、生物医药、会展博览等领域关键环节、薄弱环节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编制项目方案,一般招收学员100人左右,时间3天左右。
第十二条 岗位骨干项目以提升行业岗位骨干人员工作能力水平为目标,采取集中培训、岗位轮训等方式进行。围绕高端制造、卫生健康、特色农业、现代物流、健康养老、电子商务等领域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编制项目方案,一般招收学员100人左右,时间3天左右。
第十三条 学员应面向全区招收,一般应具有中高级职称(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并向基层一线专业技术骨干倾斜(职称要求可放低至初级),鼓励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工作人员数量控制在总人数的5%以内。
第十四条 学员严格落实《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有关要求,按时到办班地点报到学习。学员在参训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调研等任务,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和缺勤时间累计超过总学时1/7的按退学处理。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采取财政资助、单位自筹等多种方式保障,纳入自治区本级人才项目支持管理,其中高级研修项目原则上每期补助不超过10万元,急需紧缺项目、岗位骨干项目原则上每期补助不超过8万元。补助资金从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列支,超出部分由承办单位自筹。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严格遵守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主要用于项目开展直接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所需必要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学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学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等场地租金。
(五)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期间所需人员接送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学员参加培训往返和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在途伙食补助费,按照自治区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
企业、学会(协会)、中介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培训产生的交通费以及在途伙食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上述支出范围中有制度规定支出标准的,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确定的相关标准,其余应当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从严从细把关。承办单位要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项目实施成本,提高效率。除往返交通费由学员承担外,承办单位不得向学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强化支出责任,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五章 监督评价
第十九条 严禁截留、挪用、虚报、套取补助资金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承办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审核各项费用开支,超范围、超标准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并自觉接受人社、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不得在风景名胜区、超标准的高档酒店和宾馆组织实施,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严禁借机公款旅游、相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或参加与项目无关的活动,严禁使用补助资金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项目无关的其他费用。上述情况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追回所拨付的部分或全部经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选题、内容、对象、举办时间和地点,不得随意转交第三方组织实施。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举办时间和地点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主办单位报送情况说明,经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通过现场督导、过程抽查、报告审查等措施对办班质量进行评估。对项目实施质量高、效果好、组织规范、管理严格的单位,主办单位在制定下年度项目计划时予以倾斜支持;对当年列入计划未按时完成或质量不高、效果不好的单位,下年度不再支持,同时视情减少对承办单位的资助期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重点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字〔2020〕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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