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发〔2012〕90号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将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9〕9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有关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标准的规定,以及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11年度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5410元的标准,现将2012年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全区村干部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66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300元。
二、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补贴的分担比例为:川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30%,县(市、区)财政补贴70%;山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补贴70%,县(市、区)财政补贴30%。
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5月22日宣布失效,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7〕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