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发〔2012〕9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将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0元。调增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补助。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2年5月将调增部分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5月22日宣布失效,理由:适用期已满。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7〕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