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发〔2012〕16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统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
票据管理及加强银行对账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启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的通知》(宁财(综)发〔2011〕850号),自2011年9月1日起,全区启用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完成了2011年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2012年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任务。通过对票据使用情况的检查,各市、县(区)不同程度存在着收据使用职责不清、管理不规范、没有严格执行机打票规定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统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票据管理,加强银行对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工作实际,将统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票据由原三联统一改为两联(票样不变),第一联为代理银行留存的记账联,第二联为收据联,由缴费人作为缴款凭据留存。社保经办机构凭代收银行出具的缴费汇总表、明细表进行征缴收入账务处理。票据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代收银行代开收据,并签订票据托管服务协议书。
二、各代收银行要按照统一的表样规格和项目向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统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表、汇总表(见附表),缴费对账单按日打印,及时、准确传递有关表单资料,签章后交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作为对账、记账凭证。
三、各级代收银行应当进一步规范票据的使用管理,一律使用机打票据收费。因经办银行条件有限,不具备缴费人直接到指定银行交费的,暂由乡镇干部代征社会保险费,但乡镇干部必须将缴费人明细表交代收银行录入缴费信息,银行按缴费人打印社会保险费收据,由乡镇干部将收据转交给缴费人,不允许出现手工开票现象。
四、各代收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收入的对账工作,对缴费信息窜户、窜行等问题要及时核对更正,将核对无误后的征收款项按规定转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不得私设过渡户,缴费明细表等凭证及缴费信息应每日传递给社保经办机构,月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代收银行集中再对账,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五、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做好与经办银行、财政部门的对账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