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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2012年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3-06-28 15:29:00   来源: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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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人社发〔2012〕196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根据原自治区劳动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发〔2005〕105号)和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30号)等有关规定,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发放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2012年冬季取暖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一)2012年9月30日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规定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

  (二)按宁政发〔2010〕10号文件参保领取待遇人员。

  二、发放标准

  (一)已参保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比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放标准发放。

  (二)已参保退休、退职人员(含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按2011年度全区企业参保退休人员(不含10号文件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690元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2440元。

  (三)按照宁政发〔2010〕10号文件参保领取待遇的人员,按2011年度10号文件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665元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按参保退休、退职人员人均月养老金净增额220元增加,共计1635元。

  三、发放时间

  2012年冬季取暖费补贴随10月份养老金一并发放。

  四、资金渠道

  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参照执行,由原渠道支付。

  五、组织实施

  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发放冬季取暖费补贴是一项政策性强,关系广大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于10月15日前发放到位。同时,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5月22日宣布失效,理由:任务已完成。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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