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发〔2012〕22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工作,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
凡我区1993年至1999年复员的军队复员干部在2007年底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当年上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2008年至2012年未缴费的,可一次性补缴。2008年至2012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一次性补缴费后,可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历年养老金调整政策进行补调,养老金计发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期间不予补发。2013年以后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我区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
二、医疗保险
凡我区1993年至1999年复员的军队复员干部,在2007年未按《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通知》(宁劳社发〔2007〕89号)参加我区职工医疗保险的, 继续按照宁劳社发〔2007〕89号文件规定,以自治区平均寿命计算余命年为补缴年限,按人均5.9万元标准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纳入当地职工医疗保险范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资金渠道
军队复员干部按上述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拨付。其中:一次性补缴2008年至2012年养老保险费351.2万元、医疗保险费64.9万元,由自治区财政厅于2012年12月一次性划拨至军队复员干部户籍所在地财政部门;2013年以后缴纳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按原渠道给予解决。
四、审核缴费
参保人员身份审核认定及补缴费工作由军队复员干部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统一按规定办理。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积极配合。
五、工作要求
做好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工作是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联动机制,确保在2012年底前完成补缴工作,使符合条件的军队复员干部从2013年1月1日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附件:1.全区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补缴2008年
—2012年养老保险费计算表
2 .全区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一次性补缴
医疗保险费计算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