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发〔2012〕236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经办业务,解决好参保群众反映的缴费期内退费、错误信息变更重新缴费等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居民退费处理
(一)退费条件
已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内缴费的参保居民,在缴费期结束之前发生死亡、转往区外、出国(境)定居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退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期个人缴费部分(不含利息)。
(二)办理程序
1.符合退费条件的参保居民(代办人),持身份证、户口本、缴费凭证、死亡证明、医保转移或签订劳动合同参加职工医保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先到社区(村委会)填写《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费审批表》(见附件),经街道(乡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复核后,办理终止医保关系手续。
2.参保居民(代办人)办理终止医保关系手续后,持上述材料到市、县(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手续。
二、关于参保错误信息处理
(一)新参保居民个人资料登记错误,如姓名录入错误、身份证号尾数的英语字符“X”存在大小写错误,与身份证号码不符,导致按照错误信息缴费的,在缴费期结束之前,由参保居民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和缴费凭证及时到辖区所在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原错误信息作备查备注。
(二)参保人员因类别错误、选择缴费档次错误,导致选择标准错误缴费的,在缴费期结束之前,可以先办理退缴手续,在信息变更正确后再按规定重新办理缴费。办理程序如下:
1.参保居民当日缴费信息经过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与经办银行对账确认后提出退缴申请的,应持户口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学生证明、缴费凭证,特困人员持规定的有效证件及有关资料,到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信息变更手续,医保经办机构同时作退费处理;参保信息变更正确后,参保居民再持居民第二代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经办银行办理重新缴费。
2.参保居民缴费信息未经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与经办银行对账确认提出退缴申请的,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先与经办银行进行对账确认缴费情况,然后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参保信息变更、退缴处理和重新缴费手续。
三、医保经办机构财务退费处理流程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每年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开始前,依据经办预测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用款计划,申请款项,用于先行支付退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结束后,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与财政部门核对退收社会保险费额进行清算,并签章确认。
具体操作时,医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依据业务部门出具的《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费审批表》或汇总表,从支出户存款退费,账务处理以红字相应冲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个人缴费、中央财政补助、省级财政补助”等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
四、财政部门账务处理流程
各地财政部门每年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开始前,应依据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用款申请计划,审核无误后,将款项及时由医保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医保经办机构支出户,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作退费用款支付。
从医保基金财政专户退费的,作为冲减有关收入处理。退回时,借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个人缴费、中央财政补助、省级财政补助 ”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退费审批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 区 财 政 厅
201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