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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移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3-06-28 15:32:18   来源: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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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人社发〔2012〕242号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好我区劳务移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经从移出地搬迁至移入地尚未参保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劳务移民,经移入地县(市、区)生态移民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可由移出地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整体停保,将移民参保信息转入移入地医保经办机构,由移入地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办理参保事宜后,从第二年元月1日起在移入地就医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已经从移出地搬迁至移入地但已在移出地参保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劳务移民,由移出地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凭移入地县(市、区)生态移民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名册,于当年参保缴费期截止后核实参保缴费移民人数和缴费金额,将参保移民缴纳费用整体划转至移入地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移民从第二年元月1日起在移入地就医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对在移出地已缴费参保但在享受待遇年度移出的劳务移民,由移入地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代管就医事宜,年终凭专用结算单及住院票据复印件等函件与移出地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并进行基金划转。在此期间,劳务移民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等事宜由移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四、自治区核减移出地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目标任务,相应增加移入地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目标任务。各级财政、民政及补助资金由移入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申请配套。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2年12月27日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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