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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3-06-28 15:33:00   来源: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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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发〔2012〕104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2号令)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2〕55号)精神,现将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如下: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每人每月由585元调整为715元。

  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城区、中宁县每人每月由530元调整为660元。

  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泾源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每人每月由490元调整为620元。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5月22日宣布废止,理由:已有新规定。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7〕53号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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