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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7-05 15:53:24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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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发〔2022〕9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各中央驻宁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一是与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含15年),每月统一调整15元,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不满1年按1年计算),自第16年起,每满1年每月再增加2元;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二是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21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1%调整(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调整不足20元的统一按20元调整;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发放的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也作为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按1%挂钩调整。
    (三)适当倾斜。一是高龄人员在定额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人员适当倾斜,即: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二是在定额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艰苦边远一类区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对艰苦边远三类区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三是企业军转干部低于4572元的调整到4572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组织实施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调整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将调整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
    (二)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今年7月31日前将调增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请各地于8月底前将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2022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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