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无障碍浏览
关于敦促有关人员退回违法违规领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通告
发表时间:2022-11-11 17:28:36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敦促有关人员尽快退回违法违规领取、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退回违法违规领取、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范围

(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当月未及时申报,继续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在服刑期间,违法违规继续领取或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退休人员重复领取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前,当事人或其家(亲)属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进行申报退回的,可从宽处理。对构成犯罪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退回违法所得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相关违法违规领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申报退回或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主动退回或不投案自首,以及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仍顶风继续违法违规领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涉案人员,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相关违法违规领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违法所得或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骗取、贪占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群众举报违法违规领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公职人员贪占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经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情形的,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政策奖励最高十万元的奖金,并依法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群众可通过网站举报平台、来信、来电等方式,对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33,电子邮箱:nxjjjgjjb@126.com。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上海东路38号    政策咨询电话:0951-12333    网站维护电话:0951-5099324     邮编:750001
宁ICP备10000951号-3     网站标识码:6400000011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7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