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办发〔2021〕7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以来,为积极应对新冠疫情给经济社会带来的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阶段性优惠政策。目前,部分政策执行期已结束、部分政策仍在执行。为更好的把握和运用政策,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对政策的相关内容和执行期限再次予以明确,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社会保险政策
(一)减免社保费。自2020年2-12月,免征(共11个月)全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养老、工伤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2-6月(共5个月)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此项内容已经于2020年底执行完毕。
(二)缓缴社保费。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缓缴2020年内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此项内容已经于2020年底执行完毕。
(三)降低社保费率。全区失业保险费率继续保持1%,工伤保险以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此项内容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四)社保费补贴。一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其他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此项内容已经于2020年底执行完毕。二是从2020年5月1日起,将失业金标准从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5%提高到90%。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此项内容长期执行。三是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并安排资金。此项内容长期执行。
二、稳就业政策
(五)创业补贴。对因疫情防控在家滞留的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带动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在创业初始阶段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3000元;对在原9个贫困县(区)创业的,补助上浮30%。自工商注册之日起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助。此项内容长期执行。
(六)稳岗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创业实体减免租金的各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运营补贴,不高于减免租金总额的50%,每个园区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此项内容仍然执行。
(七)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期间,对因交通运输管控而不能出行的返岗职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可协调交通运输、卫健等部门制定运送方案,集中统一安排点对点有序输送,产生的交通费用由各地据实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此项内容依然执行。
(八)稳岗返还。一是凡参加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中小微企业,包括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且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按照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返还。此内容已于2020年底执行完毕。二是对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此内容已于2020年底执行完毕。
(九)失业待遇。一是从2020年5月1日起,将失业金标准从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5%提高到90%。此项内容长期执行。二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按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分为6个月以下和6个月以上不满1年两种情形)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50%-80%执行。对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根据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一次性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此项内容仍然执行。
三、培训政策
(十)以工代训。支持各类企业面向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扩岗位、扩就业。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的企业对在岗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稳岗位、保生活。对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此项工作受理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十一)迎新春稳岗留工送培训专项工作。对各类企业2021年2月1日至3月31日留岗劳动者中非宁夏户籍在岗员工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个月。此项工作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十二)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就业重点群体参加线上培训并取得相应课程培训合格证明的学员,给予每人200元的培训补贴。对线上线下融合培训,线上培训时间计入培训总课时,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此项培训模式鼓励培训机构长期坚持完善。
四、稳定劳动关系政策
(十三)保持疫情期间劳动关系从宽政策。因疫情防控不能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休息休假的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应予支持。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接受调查、检验、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以及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按时返岗,不应认定为旷工;如果用人单位以上述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相应责任的,应予支持。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请求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劳动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此项内容仍然执行。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政策
(十四)仲裁时效。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仲裁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此项内容仍然执行。
六、农民工工资支付政策
(十五)暂缓缴存工资保证金。2020年3月18日至4月27日已缴存的新建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最迟要于2020年5月22日前返还,已经以金融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缴存的不再返还。此项内容已经于2020年6月底执行完毕。
(十六)减半和免征缴纳工资保证金。对连续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从下年度起减半缴纳工资保证金;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免缴工资保证金。此项内容长期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