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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7-22 09:41:00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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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直各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区战略,扎实推进“才聚宁夏1134行动”,加快培育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层次青年人才队伍,为打造西部人才高地提供重要人才支撑,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青年拔尖人才是自治区人才梯次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具有培养潜质、主持或作为骨干成员参与科研项目、技术革新、学科建设、工程建设等,在单位发挥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青年骨干人才。
    第三条  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选拔,面向全区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宁单位)中的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以及法医鉴定和理化检验等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侧重选拔在自治区中重点产业、重点领域从事科技研究、产品开发、技术推广、创新操作法应用的人才,以及长期扎根基层一线工作的优秀青年人才。
    第四条  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工作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党委人才办)统筹协调下,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党委人才办、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申报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年龄在4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界),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中南部9县(区)(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以及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纳入中部干旱带西部片区乡镇的推荐人选,其学历、职称、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可放宽至大学、中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
    第六条  申报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申报,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近5年还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一)长期从事基础科学或应用基础科学研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对促进学科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主持或作为骨干成员参与自治区(部)级以上科研任务项目或工程项目,组织或参与团队攻克学术技术难关;
    (三)围绕自治区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学科,主持或作为骨干人员参与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等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应用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对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四)具有现代化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熟悉金融、法律、战略规划、资本运作、市场营销、人才资源、财务管理、社会工作、刑事技术等专业知识之一,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五)长期从事教育教学一线,教育或办学理念先进、水平较高、成效明显,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取得较好成果,获自治区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等奖项,业绩贡献得到同行认可;
    (六)长期在医疗卫生一线工作,从事疾病诊治、公共卫生、护理、医技等工作,技术水平较高,治疗疑难危重症、处置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成绩突出,得到同行认可;
    (七)在哲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竞技等领域,获得自治区(部)级及以上奖项,业绩贡献得到同行认可;
    (八)具备较高技术技能水平,在生产领域总结出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能攻关,带徒传技成效明显,取得突出业绩或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九)在其他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能力,在行业领域内认可度较高,并作出一定贡献。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范围:
    (一)已入选国家级同层次及以上人才培养项目的人员;
    (二)已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自治区“塞上名家”系列或相当层次及以上人才表彰奖励的人员;
    (三)担任厅局级以上领导职务或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人员,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职业技能工作的人员;
    (四)已入选自治区领军人才和尚在培养期的自治区青年托举人才;
    (五)存在违纪违法、学术不端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或已调查处理影响选拔的;
    (六)其他影响选拔的情形。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每次选拔100名左右。选拔推荐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一般有单位推荐、协会推荐、专家推荐三种渠道。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初审。各地各部门组织申报人填报申报书,包括申报人基本条件、培养期内项目主要任务、实施计划、绩效目标等。所在单位对确定推荐人选进行初审把关,在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后,按照隶属关系或归口管理原则逐级上报。县(市、区)单位(含民营企业、社会组织)推荐人选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属单位、中央驻宁单位推荐人选,经本单位审核研究同意,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分别报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
    (二)资格复审。市、县(区)推荐人选由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人才办负责复审,自治区属单位、中央驻宁单位推荐人选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审,经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专家评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各地各部门推荐人选,组织有关专家统一进行评审,依据评审情况商自治区党委人才办提出考察人选。
    (四)组织考察。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推荐渠道,将考察人选分别反馈至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组织考察,了解其政治表现、工作实绩、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以及业内认可等情况,同时需征求推荐人选同级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税务等部门意见。
    (五)社会公示。考察人选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进行社会公示。
    (六)审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建议人选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办审定,会同党委人才办公布确定培养人选。
    第九条  确定培养人选须填报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任务书,经培养单位和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作为培养期内培养实施和考评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培养服务


    第十条  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期一般为5年。
    第十一条  给予经费支持。培养期内自治区人才经费给予青年拔尖人才最高35万元经费支持,一般于入选当年、第二年分别拨付15万元、10万元,剩余经费根据中期考核情况拨付。培养经费由培养单位管理,主要用于青年拔尖人才开展科研创作、学习交流、出版论文专著、改善科研创作条件、聘请导师等支出。经费支出应符合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其中导师带培费用从培养经费中按最高30%的比例支出。培养对象改善工作条件费用按最高20%的比例支出。培养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培养经费,不得将培养经费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捐赠、工资及福利,不得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搭建培养平台。各地各部门和培养单位结合青年拔尖人才实际制订培养方案,配备结对导师,配套必要工作经费,支持青年拔尖人才参加国情区情研修、考察调研、展览展演、访学交流、实践锻炼、学术研讨和技术技能竞赛等活动,在科技攻关、团队组建、平台搭建、设备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组织作用发挥。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适时组织本地本领域的青年拔尖人才开展交流研讨、专家讲座、节日活动、志愿服务等,通过内联外建,凝心聚智,引导青年拔尖人才贡献才智、建功立业。
    第十四条  注重关心关爱。各级各部门要将青年拔尖人才纳入党委联系服务专家范围,建立结对服务制度,加强感情交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新闻媒体要注重宣传青年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尊才爱才的浓厚氛围。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对青年拔尖人才的考核,分为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30%。
    中期考核一般于青年拔尖人才入选第3年进行,由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党委人才办、自治区行业主管单位组织实施,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党委人才办进行抽查复核。主要考核青年拔尖人才培养期内阶段性任务完成、经费使用、业绩贡献、成果转化等情况。考核为优秀、合格等次的,拨付剩余培养经费;不合格等次的,暂缓拨付培养经费。中期考核优秀且完成培养任务的,可提前结束培养期,中期考核结果视同期满考核结果。
    期满考核一般于青年拔尖人才培养期第5年进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党委人才办组织实施,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期满考核优秀且贡献突出的,直接进入自治区领军人才培养项目评审考察程序,优先推荐承担自治区重大科研课题、科技项目,优先安排参加自治区组织的高层次人才培训项目和休假疗养,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等方面视情况给予优先考虑。考核不合格的,收回结余资金,取消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资格和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  对培养单位的考核一般于青年拔尖人才入选第3年进行。主要考核培养单位为青年拔尖人才制订系统培养计划、提供交流学习机会、搭建发展提升平台、营造关心关爱氛围等。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30%。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给予通报表扬或对有关做法进行推广交流;不合格等次的,指导培养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工作实行分级分层管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做好对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地级市党委人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地本领域青年拔尖人才的推荐审核、考核监管工作。
    培养单位负责做好青年拔尖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跟踪青年拔尖人才项目实施进度,将项目进展与单位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等工作相结合,督促培养期任务完成。培养单位每年年底向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青年拔尖人才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等事项,及时报告岗位变动、取得重大成果、获得荣誉奖励、违纪违法等情况。
    第十八条  青年拔尖人才在培养期内,因离开专业技术岗位进入公务员(含参公)序列、或离职到外省区,或因身体原因等无法继续实施项目的,培养单位应及时停止经费支出并按程序报告。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实后,收回剩余经费,终止培养程序。
    青年拔尖人才在区内发生工作调动,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评估,确定能够继续实施培养任务的,次年培养经费可转入调入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青年拔尖人才在培养期内,不得申报自治区其他人才培养项目;培养期满后不应申报自治区或市级较低层次的人才培养项目。
     第二十条  青年拔尖人才在培养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终止培养,并视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一)申报和推荐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侵犯知识产权等违规行为的;
    (二)申报时隐瞒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的纪律处分、降级及以上政务处分、行政拘留及以上违法处罚、刑事处罚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违反学术规范、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违反社会信用管理规定被有关部门惩戒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培养的形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宁人社规字〔2020〕5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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