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管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字〔2020〕12号),现就开展2024年度全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内容
(一)依法办学情况。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主要对照检查是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的情形,包括:是否超许可范围办学;是否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转包培训;是否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员实习实训;是否存在违规发证情况。同时,检查招生简章、宣传广告、结业证书备案及执行情况;收费标准及收费项目确定、公示及执行情况;标准化建设情况。
(二)党组织建设情况。党组织组建情况;强化党组织政治功能情况;党建工作写入学校章程情况;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党员队伍建设情况;党员发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作用情况。
(三)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规范(DB64/T2028-2024)落实情况。重点对照检查师资、教材达标情况;教案编制情况;招生宣传规范情况;入学协议签订情况;教学管理落实情况。
(四)资产财务情况。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建设情况;财务预算、决算执行情况;举办者履行出资义务情况;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及清查情况;办学结余使用或分配情况。
(五)安全与应急管理情况。安全和应急机制落实情况;师生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设施建设配备情况;安全检查及安全作业保障情况;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防范和治理情况。
(六)诚信办学情况。年培训规模;学员投诉处理情况;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或表扬情况。
二、年检程序
(一)学校自查。对照年检内容,逐项自查后形成年检自查报告,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年检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二)检查验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汇总培训学校提交年检材料基础上,结合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标准化建设和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任务,可会同教育、民政、市场监管、应急、行政审批等部门组成年检工作组,采取现场勘察、审核教学、听说课、查看资料和召开审评会等形式,对年检内容逐项进行评估。
(三)年检意见。针对具体年检情况分类提出合格、不合格需整改或注销3种意见。对不合格但主动申请整改的学校,应下达整改通知,明确具体问题、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整改期内不得发布招生广告或开展培训。对不合格且不主动申请整改和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学校,按要求注销办学许可。存在超许可范围办学或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等违法情形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年检通报。年检结束后,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所管辖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年检结果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抄送同级教育和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开展非人社部门许可业务的,要在年检通报中明确责任,抄送相关部门或联合相关部门发文。
(五)年检登记。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于2025年3月31日前,依据年检通报到属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理年检登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如实将年检结果填写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年度检查情况表内,登记结束后返还培训学校。
三、时间安排
年检时间:2024年11月10日—2025年3月20日。
(一)自查阶段时间:2024年11月10日—30日;
(二)提交材料时间:2024年12月1日—10日;
(三)检查验收时间:2024年12月11日—2025年2月28日;
(四)年检通报时间:2025年3月1日—20日。
在各市、县(区)检查验收基础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适时进行抽查或组织各市县区互观互检。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本级审批管理的培训机构进行全覆盖年检,及时通报年检结果。对不合格需整改的学校,整改期限截止后应及时组织评估,公开评估结果;《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换证申请,逾期超60个工作日的,应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凡年检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予以严肃处理。对各学校年检情况,应录入档案。
(二)明确责任。各培训机构要认真对照年检内容进行自查,对存在差距或问题的应在自查阶段主动整改或申请注销办学。年检结论为不合格需整改的,整改期限不得超过2024年6月30日。终止办学的,应在年检通报发布后,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并注销相关法人登记证书。
(三)及时报送材料。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及时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自查报告,在年检时准备好以下材料:
1.年度自查报告。包括年检内容对照检查情况、年度培训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下一步打算;
2.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
3.场地使用权限证明;
4.教师等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5.招生简章、宣传广告、教材、教案、结业证书;
6.2024年度培训档案。
请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3月10日前将各地年检工作报告(含附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备案。
联系人:张艳丽 卢鹏举
电 话:0951-5099012
邮 箱:nxrstzynljsc@163.com
附件: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年检情况汇总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