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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12-26 18:15:40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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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办函〔2024〕14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社保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68号),现将两件需要继续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延长如下:

一、《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处分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后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的处理意见》(宁人社规字﹝2019﹞7号),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9月30日;

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1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月7日。

文件延续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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