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函〔2025〕7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3〕82号)、《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社>发〔2024〕239)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3〕6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培训补贴资金效益,着力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效,持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素养,推动劳动者凭借技能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现就做好2025年度全区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任务
2025年全区计划开展各类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20000人(初步计划,如有调整后期作补充通知),含帮扶家庭劳动力培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1000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培训2000人、创业(网络创业)培训3000人、其他培训14000人;年度高技能人才培养不少于6000人。各市具体任务详见附件1。
二、培训对象
(一)六类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
(二)企业职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岗职工,主要是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和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中央驻宁及自治区属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职工,在不重复享受补贴的前提下,可在集团总部所在地参加技能培训,也可在分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地参加技能培训)。
创业(网络创业)培训对象为以上六类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享受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三、培训项目
(一)六类人员培训。坚持“技能储备、服务就业”导向,精准对接产业发展和培训需求,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训,组织符合条件人员根据个人意愿,依托职业(技工)院校、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结合当地企业、园区、特色产业发展实际,采取“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和“直补个人”等方式开展培训。
1.就业技能培训。对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和初次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开展初级技能培训;对用工单位需求量大、职业(工种)比较集中、就业方向比较明确的,采取“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培训;对培训工种单一、培训技术要求高、培训人员较少且分散、不宜集中组织或难以集中组织培训的,可采取“直补个人”方式培训。
2.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按各地级市向自治区备案项目开展培训,备案项目详见附件2。
3.“两后生”储备性技能培训。对年龄在15-22岁之间城乡初高中毕业未升学的应届毕业生开展储备性技能培训,根据其培训意愿和市场需求,依托技工院校开展为期一个学期(4个月以上)的职业技能培训。
4.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培训。在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可根据其培训意愿和所学专业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二)企业职工培训。坚持产业导向,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突出高技能人才培训、产业紧缺人才培训。支持各类企业结合自身需求,在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自行组织或委托职业(技工)院校、有培训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公共实训基地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培训补贴至企业;企业委托有培训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开展培训的,培训补贴至受委托培训单位;企业职工自费参加培训的,培训补贴至职工个人。
1.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招录的六类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上岗一年内通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职业素质培训、岗位练兵等方式,提升企业职工技能水平。
2.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培训机构参与的原则,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等方式,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为主,保障企业技能岗位新入职员工和转岗员工接受高质量职业技能培训。
(三)高技能人才培训。围绕重点产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依托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工(职业)院校和大型骨干企业(集团)等开展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其中,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师职业技能培训。
(四)“直补个人”培训。六类人员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可自费参加培训,取得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程序申请,培训补贴直接拨付个人。
(五)项目制培训。各市、县(区)可面向国家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的方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六)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培训。紧扣自治区“六新六特六优+N”产业需求,针对《宁夏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开展的培训。
(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培训。主要面向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行业从业人员开展的技能培训。
(八)创业(网络创业)培训。面向全区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六类人员,针对不同创业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意识、创办企业、改善企业和网络创业的培训课程,提升创业创新能力,培训后须取得符合规定的证书。
四、技能评价
(一)取证要求
1.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准入类职业(工种)培训后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2.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水平评价类职业(工种)培训后须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对因国家或自治区政策调整等原因暂停鉴定、评价的职业(工种),政策调整前已开展培训及项目制培训的,培训后须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4.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须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
5.“两后生”培训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高技能人才培训须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企业职工应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7.创业培训须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二)评价监管。各市、县(区)要强化技能人才评价规范管理,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保障评价的科学性、公平性和权威性。对外地取证的要加强审核,严厉打击“山寨证书”和证书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补贴资金监管。
五、补贴标准及经费保障
(一)培训补贴标准。培训补贴导向由“低端普惠”转向“高端引领”,重点向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和高技能人才倾斜。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方式,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3。
1.就业技能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六类人员,培训后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补贴。
2.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由各市、县(区)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取得证书后给予500-1400元培训补贴,详见附件2。
3.“两后生”储备性技能培训。按每人6000元标准给予承担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补贴。
4.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招录的六类人员培训补贴标准与就业技能培训的六类人员保持一致。
5.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职工参加培训取得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每人每年分别按照6000元(中级)、8000元(高级)、11000元(技师)、15000元(高级技师)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2025年实行“先垫后补”,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之后兑现培训补贴。
6.高技能人才培训。符合条件的六类人员(含企业新招录的六类人员)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4000元、5000元、6000元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5000元补贴;评聘为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的企业职工,凭证书以直补个人方式一次性分别给予10000元、15000元补贴。
7.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列入《宁夏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在原有基础按上浮20%执行。
8.直补个人培训。六类人员自行垫付培训费,在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12个月内申请补贴的,可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补贴。
企业新招录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自行垫付培训费,在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12个月内申请补贴的,可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补贴。
企业除新招录的六类人员之外其他职工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5000元补贴。
9.项目制培训:凡取得合格证书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补贴。
10.创业(网络创业)培训。“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IYB)”模块分别给予每人400元、1200元、1600元培训补贴,网络创业培训给予每人1600元培训补贴(含教学辅助平台服务费)。
(二)技能评价补贴标准。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宁夏户籍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宁发改规发〔2024〕1号)文件规定,鉴定(评价)补贴标准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标准表》执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按每人200元给予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评价补贴由个人或培训机构申请。
(三)生活费补贴标准
1.对就业困难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能力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天40元生活费(含交通费等)补贴,最高补贴不得超过800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每天20元生活费补贴,最高补贴不得超过400元。
2.对参加“两后生”储备性技能(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由生源所在地的市、县(区)给予每人3000元的生活费补助。
(四)经费保障。培训、评价补贴所需资金,市、县(区)通过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等途径予以保障。“两后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培训期间生活费、交通费等补助由市、县(区)通过原资金渠道或自筹资金予以支付。各市、县(区)要大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
六、补贴流程
资金申请与使用按《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社>发〔2024〕239)规定执行,但国家或自治区已明确要求优化申办程序和精简证明材料的内容不需再行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培训、评价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个人申请的培训、评价补贴、生活费补贴原则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资金“一卡通”方式进行发放,补贴资金发放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企业或培训机构申请的培训、评价补贴,按规定支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补贴资金原则上在当年内及时兑付完成。在兑付补贴时,若培训与取证跨年的,则以取证时间为准;若兑付补贴时身份发生变化的,则以取证时的身份为准。
1.企业职工培训补贴发放流程:对企业和受委托的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评价)补贴资金,需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培训取证人员花名册及证书编号、社保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单,培训后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 元、2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补贴,按规定支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以委托培训协议为准,责任由企业承担)的银行账户。
2.六类人员培训补贴:培训机构提供学员培训取证人员花名册及证书编号、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机构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含中职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符合条件人员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初、高中毕业证书、代为申请协议。培训后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 元、2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培训补贴及评价等补贴,按规定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符合政策补贴标准的人员培训后取得创业(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培训类型分别给予400-1600元的培训补贴。培训人员领取补贴时身份发生变化的,以取证时身份为准。
3.直补个人补贴。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评价补贴、生活费补贴资金,原则上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由符合政策补贴对象在领取证书后12个月内,持相关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及取得证书到社保缴纳地申领,未缴纳社保的到其户口所在地领取(票额高于补贴标准的按照补贴标准补贴、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六类人员培训后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上述流程给予1000 元、2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培训补贴;企业新招录的六类人员培训后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上述流程给予1000 元、2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培训补贴;企业除新招录的六类人员之外其他职工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上述流程给予5000元补贴。
4.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职工参加培训取得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每人每年分别按照 6000 元(中级)、8000 元(高级)、11000 元(技师)、15000 元(高级技师)的标准,参照六类人员补贴流程给予培训补贴。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区)要认真落实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统筹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组织好补贴性培训需求摸底调查和组织实施工作,合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压实管理责任,抓好督促落实。各市、县(区)要将年度培训任务完成情况、高技能人才培养情况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不断提升职业技能水平、持续培养技能人才。
(二)规范培训管理。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不受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限制,均可根据其劳动能力和意愿选择相关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原则上各职业(工种)培训每班不得超过50人(企业职工培训可根据实际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培训方案后,适度扩大班级人数,但每班最多不得超过100人),培训学时应符合各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六类人员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天,其中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不少于总学时的2/3。实际培训中,如符合条件的培训学员较少不足以单独成班,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培训时企业职工和六类人员可合班培训,培训合格后分类统计数据、分类兑现培训补贴。鼓励劳动者自主参加市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三)提高培训质效。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重点聚焦高技能人才、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和六类人员兜底性技能培训。六类人员培训要以服务就业和家庭增收为导向,围绕掌握专业知识、提升技能水平、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开展;企业职工培训要以产业为导向,围绕自治区“六新六特六优+N”产业和当地特色重点产业,对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开展针对性培训,建立“新八级工”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完善项目制培养模式、实施差异化培养项目,鼓励开展新职业(工种)、新业态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要加大对数字技术、养老护理、健康照护、渔业、蔬菜等领域和乡村建设工匠、劳动关系协调员等职业(工种)的培训力度。
(四)推进信息公开。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和创业培训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既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又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
(五)强化资金监管。按照“谁组织、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压实培训资金管理责任,建立自治区管总、市级统筹、县级整合的培训机制,地市级统筹本地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县级整合就业补助资金、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闽宁专项、社会帮扶等资金,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坚持“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原则,将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人员全部录入“宁夏人社一体化系统”,确保培训工作全程可追溯。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紧盯培训开班审核、结业审核和补贴资金发放等重点环节,确保培训项目管理规范,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能。切实加强直补个人培训过程和证书审核,确保证岗相适、取证及发放补贴合规,相关证书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可查。对以虚假培训、滥发证书等行为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评价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各地要加快培训合格班次资金兑付进度,加强开班、结业审核(班次须在宁夏人社一体化系统结业)和过程监管,对符合条件的班次各市、县(区)要在培训结束及时按相关流程兑付资金。
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特殊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自治区就业局。
联系人:海 龙、卢鹏举、王 月
电 话:0951-5099012、0951-5045792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