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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老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5-03-20 17:36:27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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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明确我区在职老工伤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工伤待遇问题,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后续治疗,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32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98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宁人社发〔2011〕147号)等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明确我区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在职老工伤人员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老工伤人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登记为无单位的老工伤人员,继续按规定保障其老工伤人员待遇。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市、县(区)社会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社保中心。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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