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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工匠”技能品牌评选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5-06-09 15:06:09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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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社发〔2025〕6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各厅局委办,有关中央驻宁单位,各应用型本科院校、职业(技工)院校、大中型企业、公共实训基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3〕82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宁夏工匠”技能品牌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工匠”技能品牌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区建设,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统筹推进各地区、各领域、各层次技能人才高质量、精准性培养培训工作,着力提高我区技能人才地方辨识度、品牌影响力、产业支撑力、就业竞争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3〕8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宁夏工匠”技能品牌,是指由各培育主体打造的具有鲜明区域(行业)特色、一定从业规模、过硬技能水平,社会知名度高、行业竞争力强和市场信誉度好,紧密围绕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聚焦“六新六特六优+N”产业发展布局、有效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有力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技能人才培育品牌。

第三条  “宁夏工匠”技能品牌坚持规范化培育、协同化发展、引领性示范、动态化管理原则,全区应用型本科院校、职业(技工)院校、大中型企业、公共实训基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均可作为品牌培育主体;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自治区劳务品牌培育主体申报。培育单位应承担组织开展技能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促进就业创业、品牌宣传推广等任务。

第四条  “宁夏工匠”技能品牌原则上采用“地名(产业或行业名称、企业或学校名称)+职业(工种)名称”的形式命名,涉及职业(工种)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公布的职业(工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新职业(工种)及自治区专项能力培训工种。

第五条  “宁夏工匠”技能品牌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个左右。

第六条  “宁夏工匠”技能品牌评选工作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宁夏工匠”技能品牌评选,培育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用型本科院校、职业(技工)院校申报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完善,内设机构管理、培训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健全。

2.有品牌培育发展中长期规划,有明确发展方向和培育重点;重视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有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配套政策和措施。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3年学校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和失信联合惩戒,学校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未发生意识形态问题和重大舆情事件。

4.具有相对完善的培训评价体系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所需设施设备、场地条件和师资力量,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自治区建设和安全标准。

5.具有1个以上急需紧缺特色专业,或具备1个以上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相匹配的职业(工种)实习实训条件,建立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

6.具有良好的校企合作办学机制和“工学一体”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有校企合作项目,与相关单位签订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协议,产教融合效应有效发挥。

7.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积极面向社会或行业开展培训服务,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组织和承担职业培训师资研修培训、教材教法研发等工作。近三年累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少于1200人次,其中高技能人才培训比例不少于20%,技能品牌申报职业(工种)培训比例不少于60%,取得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比例不低于85%,促进就业作用显著。

(二)大中型企业申报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完善,内设机构管理、培训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健全。

2.有品牌培育发展中长期规划,有明确发展方向和培育重点;重视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有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配套政策和措施。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近3年企业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和失信联合惩戒,企业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未发生意识形态问题和重大舆情事件。

4.属于区域特色产业或重点行业,产业发展在全区同行业处于领先优势地位(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

5.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技能人才占企业员工总数的30%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总数的25%以上。有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薪酬分配体现技能价值,常态化组织开展技能比武、技能竞赛等活动。

6.具有相对完善的培训评价体系和开展技能培训、评价所需设施设备、场地条件,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自治区建设和安全标准。

7.结合行业需求、产业特色和企业主营业务、核心职业(工种),近三年累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少于 1200 人次,其中高技能人才培训比例不少于25%,技能品牌申报职业(工种)培训比例不少于60%,取得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比例不低于85%,促进就业作用显著。

(三)公共实训基地申报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公共实训基地公共性、公益性、示范性、综合性作用突出,向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等提供技能训练、技能竞赛、技能鉴定、创业孵化、师资培训、课程研发等服务。

2.具有实训场地、教研室、仓库、信息化设施以及必要的基本设施和辅助设施,建设规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3.能够结合属地资源禀赋与产业发展特点,突出区域性和地方特色,服务当地主导产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4.充分发挥公共性与开放性,为各类社会群体提供广覆盖、多领域、可持续的职业技能培训。自治区级、地市级、县(区)级公共实训基地近三年累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分别不少于9000人次、6000人次、3000人次,其中高技能人才培训比例不少于20%,技能品牌申报职业(工种)培训比例不少于60%,取得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比例不低于85%,促进就业作用显著。

5.突出示范、辐射与带动作用,能够与其他类型培训机构互动协作,实现资源共享。

(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报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完全符合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标准,完全具备办学许可相应职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标准化设置承诺条件,近3年均列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近3年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和失信联合惩戒,机构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未发生意识形态问题和重大舆情事件;不存在投诉举报正在接受调查处理或已查实影响评选的情况。

3.具有相对完善的培训评价体系和开展培训评价所需设施设备、场地条件和师资力量,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

4.具备相应职业(工种)四级(中级)以上职业技能培训资质。

5.相应职业(工种)培训水平、质量、取证率、就业率在全区同行业处于领先优势地位,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

6.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包规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积极面向社会或行业开展培训服务,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近3年累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少于1500人次,其中高技能人才培养比例不少于20%,技能品牌申报职业(工种)培训比例不少于60%,取得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比例不少于85%,促进就业作用显著。

第八条  地级市、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打造具有区域特色和产业优势的技能人才培育品牌,统筹辖区应用型本科院校、职业(技工)院校、大中型企业、公共实训基地和培训机构申报“宁夏工匠”技能品牌。地级市、县(市区)近三年累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分别不少于10000人次、3000 人次,其中,高技能人才培养比例不少于20%(固原市及宁南九县<区>不少于15%),技能品牌申报职业(工种)培训比例不少于20%,取得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比例不低于85%,促进就业作用显著。

第九条  技能品牌培育主体以自治区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工种申报的,培训人数、主体职业(工种)、取证比例等应分别达到第七条、第八条相关要求,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占比不作要求,促进就业作用显著。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宁夏工匠”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各地企业、职业(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五个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自治区相关厅局委办直属单位的申报由自治区主管厅局委办组织;自治区应用型本科院校、职业院校的申报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自治区国有企业和中央驻宁企业的申报由自治区国资委组织;中央驻宁单位设立和特种行业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学校的申报直接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初审推荐。五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相关厅局委办要按照评选条件严格审核把关、择优推荐,申报单位较多的要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排序,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商同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自治区相关厅局委办经单位党组(党委)会议研究,统一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专家评审。按照申报单位职业(工种)类型,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单位抽调区内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通过查阅资料、答辩评审等方式,重点对申报单位品牌培育特色、示范引领、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分类别择优确定考察名单。

(四)实地考察。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单位,根据评审专家组排序建议,采取差额考察方法,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评估。

(五)社会公示。根据评审专家组排序建议和实地评估考察结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提出“宁夏工匠”技能品牌建议名单,经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评选认定。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


第四章 奖补扶持

第十一条  入选“宁夏工匠”技能品牌的培育主体,给予每个50万元奖补,从自治区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宁夏工匠”技能品牌奖补资金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行发〔2022〕475号)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品牌培育主体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评价、竞赛、奖励、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相关厅局委办、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切实保障财政资金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各品牌培育主体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做好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五章 服务监管

第十四条  各地应结合区域特色和发展实际,加快建设品牌培育资源库,按照发现培育、发展提升、壮大升级梯次发展阶段,梯队式挖掘打造一批知名度、认可度、美誉度较高的“宁夏工匠”技能品牌。

第十五条  各地要做好对品牌培育主体的督导,指导培育单位紧密围绕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当地产业优势和市场需求,提升培训质量,扩大就业规模,不断夯实品牌建设基础,持续扩大品牌示范效应,充分发挥品牌市场价值。

第十六条 “宁夏工匠”技能品牌实行动态管理,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其精准化高质量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促进就业创业。技能品牌培育主体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入选资格、摘牌并视情追回奖补资金,原则上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不符合品牌培育要求、弄虚作假或违反评选规定程序,经查明属实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培训学员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存有被挤占、挪用、截留的;

(五)在各级审计过程中发现有违规使用资金、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等重大问题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评选资格的情形。

第十七条 品牌申报评选过程中,工作人员及相关负责人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的,经查实,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有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主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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